異地合同未履行約定怎麼打官司,異地經濟糾紛案件怎麼打官司

2022-04-02 12:01:33 字數 5369 閱讀 1919

1樓:王元頁

看合同約定管轄地

沒約定的,因為合同沒履行,去被告住所地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衣整獅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締約,但與書面合同相比,口頭形式的合同由於缺乏書面依據,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就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內容等舉證較為困難。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宜通過證人證言、締約相關事實等對口頭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

3樓:edison大哥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經濟糾紛案件怎麼打官司

4樓:華律網

可以起訴的,一般以被告所在地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經濟糾紛起訴流程:一、起訴和受理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三、**審理

四、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樓:自然康城

先看合同是否約定了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從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就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裡要注意合同履行地的界定。180805127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上約定可以在黑龍江打官司,那麼你在當地起訴.如果沒有,則去廣東省打官司.花費不少啊.

7樓:岑工侍逸秀

合同中是否有管轄條款?有管轄協議按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去起訴。

如果沒有要看是什麼合同,如果是買賣合同,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合同是否履行如果履行了也可以去履行地法院起訴。沒履行的,約定的履行地如果在你的住所地你也可以去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合同是否約定了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從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就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裡要注意合同履行地的界定。其次看實體規定,根據你的描述,是對方沒有履行供貨義務,你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並且繼續履行。操作上建議在管轄地找一個律師,首先查封對方賬戶、保全對方財產給對方施加壓力,然後訴訟即可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委託當地律師**案件,但選擇律師很關鍵,如果選擇不慎,將造成不能挽回的損失,或是起不到任何作用,選擇律師關鍵是要有能力,而不是吹噓........................

10樓:匿名使用者

1、看你們籤的合同裡有沒有約定,如果有就按約定走2、還有簽署合同時有沒有說明簽署地,如果說明是在黑龍江你就在當地法院起訴對方,要是沒有就需要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3、你只收到612箱,那不是賠不賠的問題,而是他沒有按約定供貨,全是他的責任

4、保留好付款和簽約時的所有材料以備用

如果你們沒簽合同就很麻煩了,需要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的約定。向對方的主管部門投訴,先用正規渠道解決,你可能需要去對方所在地交涉。沒有快捷方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合同時如何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如果有約定訴訟管轄法院或仲裁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約定),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那你就要去對方所在地法院。看情形,你可能去對方管轄法院起訴了。

和異地企業打官司是否一定要去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12樓:西安高珩律師

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13樓:北京孟博律師

如果是合同糾紛,管轄有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在蘇州履行的合同就可以在蘇州起訴

14樓:戚廣利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件訴訟原告就被告,就是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其實,也可以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結果發生地或者固定財產所在地。以下法律可以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打官司能不能異地起訴?

15樓:乙小甲

不可以,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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