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能要求從新籤嘛

2022-04-03 12:11:32 字數 6282 閱讀 5689

1樓:綠水青山

勞動者如果因工資報酬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了,勞動者注意留好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實際工資,比如工資條,工資明細單、工資卡交易記錄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樓:ofweek人才網

1、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事實工資多的話,你可以去籤啊,以後可以雙方協議變更勞動報酬事項,要求公司補發你的工資差額,

2、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事實工資低的話,可以不籤,以後假如跟公司出現矛盾,涉及到訴訟或者勞動仲裁的話,是以你的勞動合同為依據的。

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合 15

3樓:n已

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屬於無效合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

4樓:布樂正

發生勞動糾紛,如果無法協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5樓:微風

勞動合同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無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霸氣航行天下

當然可以,如果被辭退是可以告的,如果是被勸退就是本人辭職是告不了的。

7樓:作辣殼

勞動合同與實際工作不符合,我沒簽訂,不做的話可以拿到相應的工資嗎?工資會被扣嗎?會被壓工資嗎?

勞動合同上簽字的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怎麼辦

8樓:贏了網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上簽字的單位一方應該是員工實際工作的公司或者企業,不一致的,或者對此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單位說明理由,單位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給予相應的賠償。

簽署的勞動合同與實際中的工作不符合,應該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寫有具體崗位以及工作內容,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贏的機會很大很大,最後結果可能是雖然得到一定賠償或補償,但是得穿小鞋、解除勞動合同等可能。請自己斟酌一二。

10樓:匿名使用者

崗位變動屬於合同變更,合同變更需要企業和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這個事情最好是個公司協商,如果你去仲裁,那代表你也不想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下去了,否則還是不要輕易去仲裁,多和公司溝通,說清楚當初來公司想從事的崗位,以及現在崗位自己確實不能做的原因,我想如果你在公司表現的不錯,領導會考慮你的職位安排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資待遇沒差 就沒必要啊

求助:因公司勞動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最終未簽定合同,是否可以仲裁?

12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關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公司沒有把合同寄還給你,其實對於你來說就是未籤勞動合同,你只要能提供與這家公司有事實勞動關係,你就可以要求其給予雙倍工資(以實發的工資為準)的賠償;

3、申請勞動仲裁,只要你的報銷憑證在,那就是你的,公司是必須給你補齊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1、我認為你有很多錯誤的認識,首先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所以不是60天,而是一年。

2、你當然可以申請仲裁,並且可以要求: a:單位為你補交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b:用人單位未與你簽定勞動合同。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沒有簽定的話,從08年1月1日開始到你離職這段時間,每個月需要支付你雙倍工資。

這點對你有力,因為公司需要證明勞動合同給過你,他們證明不了,除非他們拿出當時你籤國字的那份合同,如果拿出那份合同,反而對他們又不利,所以,可以說單位「裡外不是人」。

3、如果單位拖欠你報銷費用的話,你可以去勞動局把這點也加進去,要求單位支付,不過這一點可能仲裁不一定會支援,因為這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屬於仲裁範圍。

ps:我是勞動局的,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14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不是六個月。

2.其實公司沒有和您簽署勞動合同對您而言也並非是件壞事,您只要有證據,就應當以實際的勞動內容為準,比如工資數額問題。

3.您和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以提出工資單、上崗證、工作證等作為證據。工資單、上崗證或者其他證據上顯示的單位應作為被告(a公司或者b公司)

4.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應報銷的費用、補繳社保,同時可要求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如果您在2023年12月之前離開公司的,則支付到您離開之日)的雙倍工資。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5樓:劉大來律師

1、根據相關勞動方面的法律,你於a公司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並且已經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你可以申請仲裁,但你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比如:工作證、工資條、考勤卡等等,凡是能證明你與公司有關的一切物品都可以作為證據。

3、現在的仲裁是效為一年,而不是以前的60天。所以你根據情況再作決定。

16樓:東環路行走

首先你當然可以申請仲裁。只要你能證明你與公司存在過勞動關係,即使你手上沒有公司蓋章的合同,也是可以的。

不過不是很明白,你申請仲裁主要是想主張哪方面的權利?

如果是說想追回公司拖欠你的應報銷的費用,那麼只要你單據齊全,你的村注肯定能得到仲裁支援。

至於其它,你只能要求就公司未與你訂立過書面合同,要求補償11個月的工資(08年2月以後的11個月,就支付你雙倍工資)。因為你是自行離職,所以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因為你與所謂的b公司的合同始終未訂立,所以你如果申請仲裁,對方應該是你07年入職的a公司。

另外回答你關於工資的部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很明白,如果要計算補償,那麼所謂的「工資」部分是將資金、津貼等等「貨幣性收入」全部包括在內的。

17樓:小褚零總

抱歉,我不是專業人士,回覆你是因為你這種情況我碰到過,公司有專門負責此類事宜的,一般職工是搞不過他們的,且你並沒有合同,很難說清的,你要有心理準備,先去報銷,要麼打仲裁機構的**,告知詳情,聽取建議再決定還要準備什麼材料。要麼直接去仲裁機構申請,無論勝算多少,你已付出那麼多心力,應全力一試,對嗎?祝你成功。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公司沒有加蓋公章而你實際又工作了那麼久,那麼應當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從開始工作到現在最多1年的雙倍工資。(以你的情況應當要求從07·9開始1年的雙倍工資)

如果公司最後加蓋公章了,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按照他加蓋公章的合同(這時候就說明他認可你加註部分了)上條款,申請仲裁。要求其補償勞動合同中你加註部分待遇。

19樓:問法網張律師

可以仲裁。對於入職後沒有簽訂合同的那段時間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和補交保險。

20樓:於柱律師

可以仲裁,但是你需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仲裁 但是你必須需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才行的

22樓:送菜貓

賠償時以平均工資計算,所以就是他把基本工資降到最低,反正是不能低於上海的最低標準,以不戶影響到賠償時的數額!

23樓:卑錦程

你好樓主:

應該可以獲得支援,建議詳細諮詢律師,在這裡你只能找些心理安慰罷了

簽訂勞動合同的崗位和實際崗位不符,該怎麼索賠

24樓:白色的明

單位不可無故調崗,辭職情況下可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辭職。

當工作崗位與簽訂的崗位不符合,屬於合同的變更,不屬於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變更,應該要得到雙方的同意。

如果勞動者對此變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單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單位仍然不聽取意見,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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