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戀聖者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2樓:烤熟的鴨嘴
被辭退是有賠償的,你工作三年,至少有三個月工資賠償,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有什麼有利的證據嗎?
沒簽勞動合同被炒了會得到賠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會賠償,但由於你上班時間太短,也 賠不了多少。
一.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據此,你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況,單位存在違法情形,並且是在解除合同時存在過錯,你們的工資應當按照同工種的標準工資來支付,並且由於沒有籤書面合同,單位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賠償雙倍解除合同補償金,就是在支付你1個月的工資。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的還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連同你的三個月工資大約要賠付你7個月工資,同時可以要求賠償金,要求勞動保險金賠償。單位肯定不予答覆,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沒有法律保障的
在公司工作七年,一直未籤合同,現在被辭退,,請問我可以得到補償嗎?怎麼計算? 5
7樓: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二倍工資的時效為一年,勞動者工作七年已經超過時效,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應該根據辭退理由判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作7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外,是否還有經濟補償會賠償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我到公司快月了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感覺壓力太大了,不想幹了,請給我出出主意好嗎
第一 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你首先可以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對此單位實施檢查 警告整改,同時在離職後申請08.1.1之後的雙倍工資,和相應經濟補償金 第二 病假是不可以扣全額工資的,這個可以在後面的仲裁或法院起訴時申請支付 第三 單位單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可收集證據資料向單位當地的勞動仲裁...
公司不籤合同怎樣維權,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不賠償應該怎麼維權
嘿嘿 你遇到我了 我給你說!你看我的經歷就知道如何處理了 借用我的親身經歷來給你指一條道路吧 我有經驗 第一是到公司所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勞動保障所投訴,不過這個地方投訴協調下來的結果基本上是不可能滿足我們這些勞動都的要求的,根本是在維護公司利益。這沒辦法就只有到第二去了。在你所在的轄區的勞動局的勞動...
我在公司工作月,沒簽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解散,員工怎麼賠償
您好,結合您表述的情況和我國勞動法律,我提供以下意見 1 申請雙倍工資補償,補償日期自第二個月開始計算。2 申請經濟性補償,您上班為4個月,未超過半年,所獲得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的工資。3 若以上事項公司無法協商或不履行,則直接去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簽了無限期合同,在公司工作19年4個月工作解散被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