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應該支付哪些經濟補償

2022-04-05 05:33:40 字數 6304 閱讀 4373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生命如此精彩

自己離職,公司不用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企業什麼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金可以拿的,不過因為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可以按《勞動合同法》是82條規定,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由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過去一年的雙倍工資。

4樓:王元頁

因為未簽訂合同,從08年開始,支付11個月的工資做為賠償

賠償 以你08年的平均工資為準

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有良少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單位之日起一年不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

之後仍不補訂不定期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該法第82條第二款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從你在那個公司工作滿一年的第二天起,公司應當每個月支付你兩倍的工資。

其實公司的用工行為已經可以成為你和公司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了。現在辭職的話,你主動辭職,一般而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你可以主張3年的雙倍工資請求。

維權的話,首先,和公司協商,這個是最省事經濟的途徑。其次,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最後,這些都不行的話,就上法院。

你好..請問我個人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應該支付哪些經濟補償?有沒有補償的?工作4年了。

6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7樓:萍萍姐姐

您好!親愛的網友,我是保險諮詢專家「陳萍」。

4年, 單位給你繳納保險了嗎?你這樣辭職連失業金都領不到。領取失業救濟金需為「非自願性」失業,即不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

如果是個人主觀決定辭職,則不符合領條件。 (資料截至:2023年10月1日)

記得辭職後;遷移的話,保險不會自動會轉過來!遷移,繼續繳納才有連續性!程式就是新的接收的地方開具接收原來的地方開具養老保險繳納憑證即可。

醫保卡異地不能使用。也就是無法遷移。只有一個卡在一個地方有用。

所以你就把以前的卡上錢用光就好。3,停了沒有繳納的時間要和醫療一起全額補齊才可以。補交就要諮詢以後的單位或者社保局了。

祝您好運!我這樣回答你還滿意嗎?有問題歡迎繼續追問。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個人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是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9樓:湖南法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這就是實踐當中,經常用到的員工行使被迫辭工權,要求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為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准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後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援的。

公司同意員工辭職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自動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職工。相對的,如果員工無故自動離職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般來說,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拖欠社保、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員工離職的時候沒有說明理由,就屬於擅自離職或者自動離職,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即便事後在仲裁和法院提供了單位違法的證據,亦無濟於事。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員工主動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根據相

關規定,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如果公司對員工存在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等情況,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 《勞動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

失辭退」。「過失性辭退」主要是公司認為員工能力不足,是對勞動者能力的否定,此時公司需要出示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如果證明是員工的問題,公司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無過失辭退」是指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是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來實施辭退。辭退現在實際上已經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了。

**北京律師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自動離職在有點兒不辭而別的意思。現在在許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員工

在沒有請假或說明的情況下連續三個工作日不到崗,算作自動離職。

你好 請問我個人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應該支付哪些經濟補償?有沒有補償的?工作4年了

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 依據 勞動合同法 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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