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的情況屬於非標準工作制,單位是可以實行非標準工作制的,但必須有勞動部門的批文,如果沒有按標準工作制計算。保底工資七百得看是否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那麼是違法的,不低是合法的。對於加班你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了,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法,現行的勞動法的執行力度,我們只能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3樓:帝國づ月長石
1,屬於俗稱的「三班倒」工時,只要一週內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都算正常上班。聯通,移動,電信的客服都是這樣運作的,並不違法。另外上夜班並不代表是加班,加班是指在工作時間外的額外工作。
因此這一工時可以按照正常工資標準計算。
2,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什麼保底工資,只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即在正常勞動時間的範疇內,員工實際取得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地聯通公司標準是按照地方制定的,不一樣,另外除了保底工資外,如果還有其他收入,一併計入工資的,實際入手工資超過最低標準的,則不違法。
3,如員工因特殊原因請假,根據請假不同而定工資:病假的,按照在聯通公司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病假時間和病假待遇,按照百分比取得工資。如果是私人事假,無法提供醫院醫療機構證明的,則公司可以扣除當日全部工資。
此時因員工非全勤,所以計算最低工資應當以日工資計算,以當地最低日工資標準乘以實際工作天數來確定工資。從保底工資扣除的話,並沒有法律禁止,只要實際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日工資即可。
4,公司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在員工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以支付加班工資為代價延長勞動時間。休息日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如公司未能支付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已支付加班工資則很難維權。
勞動部門維權路線:第一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當地聯通用工不規範,違反勞動法行為,由他們調查,並進行調解。
第二步,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勞動仲裁,在未能舉報之前,是不能直接仲裁的。
勞動法有規定公司每個月幾號發工資的嗎
4樓:熱詞團小知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公司每個月幾號發工資,但勞動法中規定了工資應該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5樓:李增亮律師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具體到幾號發工資的問題。
勞動法的五十條,只是規定了「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規定。
希望能夠幫得到你!
6樓:匿名使用者
檢視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會對工資發放日進行約定。
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即該月工資在下個月的約定的日期前必須支付。大多數是在15日、30日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對於工資發放的時間規定
7樓:陳浩
勞動法裡沒有規定具體到那一天的發放工資的規定,但是規定了工資按月支付的應當每月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 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拓展: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3]
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8樓:喜蕊局釵
一、如你所述,單位對你進行了專門培訓,並且與你約定了服務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你需要服務期滿。你如果解除合同,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但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你要離開,如果你之前沒有曠工,扣5天曠工錢不符合法律規定。
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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