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廣東胡律師:
你可以要求以下合法權利:
1、08年元旦後至08年10月的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補齊你07年11月15日-2023年4月底這期間的社會保險;
3、你以公司違反《勞動法》給你一年的試用期(《勞動法》規定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為由辭職要求工作1年5個月的經濟補償,摺合成1個半月工資。
2樓: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可見,你的試用期已經嚴重超過應有時間,去告公司違法勞動法第十九條二、同意給你補辦就算了,這事打起來官司也麻煩,但你必須要求他們從你上班的時間開始補辦,包括試用期。
三、因你工作期限達到一年,且是主動辭職,可以要求他們追加你一個月的工資。
3樓:柏律師
1.賠償11個月的工資和補辦保險
2.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賠償款後再支付**費!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08年2月起至08/9月間,每月向你支付2倍的工資;
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部分應當以試用滿工資支付給你。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保險該如何賠償
5樓:華律網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6樓:韓飛律師
1、試用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你應得到二倍的工資。
2、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和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五險
7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申請賠償的,只要公司與個人之間有僱傭和受僱關係,按我國法律 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諮詢詳細的程式和可以申請的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事情你就可能很頭痛了,沒有相關方面的證據,很難有相關的賠償的.
9樓:玉林文化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你建立了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你應得到二倍的工資。
公司以一直沒有什麼業務為理由將你辭退是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你在公司工作未滿半年,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的,即你可以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上述費用,你可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原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試用期已經過了,公司沒有進一步跟我籤合同,到現在也沒有交社保,我可以直接辭職走嗎?
10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可以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走人,通知單位一聲即可,不需要提前通知,隨時可以走
11樓:周新偉律師
沒交社保可解除勞動關係,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入職時間不到6個月只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但辭職報告中一定要寫清楚是因為不給上保險,才解除勞動關關係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是這麼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你這個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直接走人,連辭職報告都不用打。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你二倍的工資和未交的社保費用。
在試用期,但還沒簽合同,如果準備離職了,公司要給交保險嗎?
14樓:成子晉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法新增了處罰條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鑑於以上條款,你可以隨時離職,根本就不需要提前和單位申請離職,因為以上條款已經說明了,是單位違約在先的,即:從你入職之日起單位就應該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是要在你試用期過後才給你繳納,還有,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那就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按照雙倍工資給你,所以,你現在可以隨時離職,還可以向單位討要相關賠償,至少是多給一個月的工資,另外還有補繳保險,甚至,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你離職的,你的賠償也可以按照雙倍來索要,我支援你,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給這些愛賺漏洞的公司和黑心壓榨剩餘勞動力的公司一些警示。
至於二樓的和三樓的說法根本就是法盲~~不用搭理他們~
15樓:簡簡單單
1、在試用期,但還沒簽合同,如果準備離職了,按規定,員工入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繳納保險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辭職後,沒有合同公司三個月試用期不給交保險我該到**去投訴呢?該準備什麼材料呢? 40
16樓:趙輝煌律師
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的。準備一些如工資條之類的材料。
17樓:草根到
公司是應該交保險的,如果沒交可以去公司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可去法院提起訴訟。
18樓:未知_因數
當地勞動局或工會。準備好以證明你在那個單位上過班的材料。人證不算。
工作半年多,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交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我多少?
19樓:特特拉姆咯哦
自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而且可以要求買保險和支付賠償。半年的話,應該賠償8000元,並且補交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38條有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參保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和補交社保的。
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不以試用期和轉正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購買。
20樓:醫生說
去年11月10號入職先現在的七月初我提出離職。期間一直沒有籤合同,也沒有給交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工資4000
21樓:ok紫霧雲煙
沒簽勞動合同工作半年以上給一個月工資,因公司違法雙倍賠償也就是二個月工資3000
22樓:三民所黎律師
自動離職的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你幹到今天7個月,有6個月屬於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該賠你六個月工資。到明年1月3日就滿8個月了,能索賠7個月工資哦。
沒交社保是違法的,但社保的錢本來就不是交給你的,你只有去社保局投訴。
23樓:匿名使用者
上了9年多勞動合同也簽了,但沒買保險
2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樓上說的基本正確,但是自動離職的話有些情況也是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你只要以公司不給交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即可。你可以得到的補償如下:
1.勞動關係解除補償金,半個月工資。
2.未籤勞動合同補償金,6個月工資。
3.如果你提出要求,公司需要給你補繳這7個月的社保。
試用期沒簽合同也沒交保險,後來籤合同滿一年後又沒續簽,過了5個月才續簽,問有什麼補償?
25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根據你的試用期已達3個月,那麼公司至少跟你籤3年及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按照實際上你只簽了1年的合同,公司應該給你補償剩下2個月的工資*2倍,即6、7月份應該給你發雙份工資。
其次,5月26日試用期滿,沒有給買勞動合同,那個時候你就可以提出購買的要求,並且可以提出離職的要求,如果公司沒有滿足你的要求,你可以在5月27日後發起申請勞動仲裁。但是你當時沒做。可以說你的權力一直在放棄。
現在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齊從4月26日起的全部保險,如公司不同意,可以把勞動合同法裡關於社保購買的規定告知公司人事部,如你們自我協商不好,可以去勞動局找相關視窗申請勞動仲裁。
問題2:公司人事部負責人有義務在員工合同到期前1個月徵求員工續簽意向。對於合同到期仍未給你續簽的情況,你在7月份就可以自動離職,不需要付任何賠償金,拿到全額工資走人。
由於你們人事負責人在你合同到期之時正好住院,這個時候你可以找公司其他代管人員續簽合同。但是你自己也沒關心這事,導致可能在今後糾紛中會有很多人情上的口舌。但是,從法律上看,公司有義務有責任做到以上幾點。
至於你從第二年8月份工作至今,而且公司也給你繳納保險至今,說明你和公司之間存在實際勞動關係,那麼公司在法律規定下應該在8月份至今,按天數發你雙倍工資。不過,這樣的話,從人情上講,因為是私企,所以你可能不好在公司繼續幹下去了。私企都這樣的,很少按法律規定辦事的。
如果你真不想繼續幹下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雙倍工資。
3、工資的問題,是你和老闆共同協商的問題,公司有義務找員工協商好,尤其是已經存在勞動事實的員工。當然,從你這方面,你自己也太不關心這事了,公司領導事情多,可能忘記你的事情也是必然的。所以,關於你說的工作了5個月了,你都沒主動找過老闆談工作的問題,你也存在蓄意榨取雙倍工資的嫌疑。
畢竟勞動者有權力也有義務啦。賠償金是能拿到的,畢竟公司沒給你籤合同時事實,但是估計你以後很難幹下去了。詳參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至於你說的存在加班加點的問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所以,你們老闆鑽了法律的空子,合法的。不過,在私企,加班加點不給加班費是很普遍的現象,在國企加班也不會給相應的報酬的。
所以,不要太計較了,都是這樣的。離職後,你所提的這部分加班加點的工資,如果你們老闆深知法律規定,是有權利不給的。但是如果你們老闆人好的話,可能象徵性給你的補貼。
詳細參考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望採納!
在沒有簽訂合同時,還是試用期,如果辭職,老闆突然要扣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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