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沒有籤合同的員工無故停保可以嗎

2022-07-29 09:06:54 字數 6057 閱讀 6293

1樓:玉堂春富貴

你好,1.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沒有未及時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2.

根據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所以,公司對沒有籤合同的員工無故停保是違法的。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公司,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則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規定辦理,而不是採取「對沒有籤合同的員工停保」的錯誤做法。

公司在與員工沒簽合同的情況下無故辭退員工,需要哪些

3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爭取自己的權益。沒簽合同可要求雙倍工資賠償以及社保補繳;無故解僱可要求經濟賠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工作服(證)、打卡記錄、工資條、證人證言等等。

4樓:胡秋紅律師

回答您好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的,即使沒有合同,也應當向勞動者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進行賠償。員工只要和公司存在用工關係,即使沒有簽訂合同,員工和公司也存在勞動關係,公司要辭退員工的,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可以無故辭退員工,否則會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進行賠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提問如果無顧被解僱該怎麼辦?

回答保留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

2.勞動者的身份證影印件和原件一份;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相關證據及證據清單各一份。 5.

有委託**人的,需要提交公函、授權委託書等。

更多3條

公司私自停交保險 勞動合同是否還有效

5樓:小小小魚生活

不等於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和職工解除合同,是要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續之後,才可以認定為解除合同,沒有履行解除合同,應該視為合同有效,不論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都應該履行合同

2、單位停止繳納社保,不能認定為解除合同,如果單位不給勞動者依法繳費,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3、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不准許擅自停止繳費,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都要受到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6樓:n已

勞動合同有效。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7樓:太平人壽

不符合合同法吧

最好先辭職再換工作好運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和你的勞動合同是兩回事。

有很多簽了勞動合同卻沒有保險的,多了。

關於你沒有辭職,就簽約其他的公司,是違背了勞動法的,如果你原來的勞動合同裡有一些限制,比如保密協定等等,那有可能,你會在新的公司,接到原來公司的訴狀。

9樓:郎劍豪

關鍵的問題是你原公司的做法出現了你可以解約的條件但你並沒有解約,根據法律規定你現在的公司與你本人根本就沒有簽約的條件,你必須先辭職和原來的公司解約才算是自由身,才有再和其它公司簽約的條件。遞交辭呈的時候一定要寫明是「終止勞動關係」千萬記住是終止不是解除,理由按照事實寫就可以,估計你遠公司不會接受的,你可以寫好辭呈到郵局快遞給你公司,在填寫郵寄單「內件品名」欄中填寫「終止勞動合同申請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最多 30 天你就是自由人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可以要求補繳。

沒有籤勞動合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應該賠償多少?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需要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但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該條款。

1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部分支付一個月工資。假設你工作1年4個月,那麼應該賠償你3個月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程式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

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勞動仲裁申請書、指導收集證據、**證據清單、**詳細的**庭審流程、指導調解等,以及過程中可能需要的其他不特定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簡簡單單

1、沒有籤勞動合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未籤合同按規定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辭退員工,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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