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杭杭巫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同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需要賠償以後的病假工資,等等
3樓:情投意合張老師
你老婆參加工作合同簽了三年,實際工作了一年,發生了重大疾病,六個月後,公司要求解除的話,那麼你可以將公司告上
勞動法中規定員工得了重大疾病之後,合同期滿後原單位要解除聘用,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經濟補償。
4樓:律師萬贏
根據勞動相關法律吃規定,勞動合同
存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專後勞動合同並非自動屬解除,而是需要順延到醫療期滿。
勞動者可以獲得1、醫療期工資,2、經濟補償金;3、醫療補助費1、醫療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結束,依bai然沒能痊du愈,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可以
zhi依照勞dao動法解除合同內,解除合同的補償,按照你容在單位的工齡,每一年工齡,給予你一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另外還應該一次性支付你不超過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6樓:楊盛律師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如果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那你就沒辦法回公司上班了。但公司應該給你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6個月醫療補助費,如是重病的話,應該再補償3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來動合同法》第自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bai,勞動者患病或者du非因公負傷,在規zhi定的醫療期滿後dao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並按照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補償金。若單位不願續簽合同的,也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易榮資訊交流
如果簽訂合同!那麼你這個事情就好辦多了!他是不能夠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需要知道詳細情況!你可以去那個叫一流管理**看看!把你的詳細原因寫上!會有專家為你解答
9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下,在合同期最後一個月生病了,單位要解出患者的合同?是否單位能給患者的補償嗎?
患重大疾病後單位能跟我解除合同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1、「我現在完全具有我以前工作崗位的工作能力,請問我想續約三年可以嗎?(上次合同是一年)如公司不肯,是否違法? 」:
(1)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你單方要求續約3年,如果單位不同意、又沒有法定應當續約的情形的:不行。
(2)如果你以下情形之一,你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你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你要求續約3年的請求就是有法律依據的):「已經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如果你沒有(2)中所說的情形,單位不續約就不違法;你有以上情形:單位不續約就違法,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與你訂立3個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協商不成時可以仲裁。
2、「如公司不與我續約,因為我患的為重大疾病,公司應按勞動法怎麼賠償? 」:你是非因工患病,沒有賠償、只有病假待遇,即:
(一)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的待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在你的法定醫療期內:單位無權解除合同。
(四)《勞動法》第26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如賠償n個月工資,那麼月工資是按去年平均水平算還是按基本工資算?(因公司月工資包含很多補助\福利之類,基本工資很少)」:按平均水平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四款:「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山野柴胡
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對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12樓:北京張志紅律師
因為你所患疾病不是職業病也不在**期內,所以公司可以這麼做,並且是合同期滿,不是解除合同。
你患病,應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要是公司沒有給你購買,那麼你可以起訴公司。
工資應當是合同期滿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僅僅是基本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1、續約是雙方合意,不是你想續就續,想續多長時間就多長時間。
鑑於勞動合同期滿時你在住院,那麼合同自動延續到你出院時終止。也就是12月份。
2、你的並不屬於職業病,也不是工傷,單位沒理由賠償你。
3、工資應該是包括福利在內的工資。
看來你的單位還不錯。
單位合同工人得了重大疾病,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非公傷疾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解除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在職期間患重大疾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
16樓:阿哲
職工在職期間因患有重大疾病,並在規定的醫療期間進行**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患有重大疾病的員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第一項等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真心祝願患者能早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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