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監理師
1、假如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後來增開了社保賬戶,他以我不配合為由免除責任,有些牽強吧,起碼我要有書面材料簽名證明我不願繳納社保才行吧?
如果單位發的現金給你作為補償的話,單位的責任就小了;只是把不足部分再不給你就可以了。
單位是什麼時候建立社保帳號的,一查就出來了。另外你們單位有別的人吧,他可以作為你的人證給你作證的。包括他自己是否繳納社保的情況。
單位說你不配合不能成立,要有證據(書面材料或協議)
2、離第一次簽訂合同都10個月了,單位才拿出2份只是蓋章的合同,我沒同意裡面的款項,屬於雙方協商不一致自願終止勞動關係吧?
關於不籤勞動合同肯定是單位責任;如果他說你自己不籤,那讓他拿出證據來。
10個月拿出合同已經違反了勞動法條款;參照《勞動法條款》你應該屬於自動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因此10個月要付雙倍工資;
另外,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合同,公司用那個補償你1年1個月的工資。
給你貼一些勞動法條款,供參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雨花石
1,據上述、以前發給你的社保是現金的形式,而後不管怎樣,單位辦了社保賬戶是吧,
這樣單位的過錯就不大了,基本上沒有可賠償的了,有的就是補上你的社保,反之
當初現金髮放的社保部分,你就要退出,交由單位一同繳納如你的社保賬戶。
2、合同到期,用工在延續,如用人單位不主動續簽,從法律的角度,就是同無限期合同。
原則上是合同要有一年期以上,你的只有半年,但據你所述,後期單位有所行為,哪就
要看法官的態度了。
3、最好把相關的法律條文學習一下,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然會錯失
許多有利的證據。不能有利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韓全啟律師
1、社保記錄可以查詢的,沒有繳納是不會顯示的。
2、只要滿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就要依法支付你二倍工資。其他理由不能抗辯的
3、僅供參考。
4樓:喻禕珈藍
1答:只要發工資,公司就有繳保險的義務,不管是以前開,還是現在開。如果說你不配合,公司要有證據證明,例如你已經在其它企業交保險了;或者你欠繳費,不能及時補繳等等。
一般保險屬於福利待遇,勞動者是弱者,勞動仲裁偏向弱者。
2答:如果是沒有改變合同條款,或者是說沒有降低以先約定的條款,續簽合同時,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屬於自願終止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報酬等,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簽有補償麼,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你的經濟補償金不是5個月,而是從2008年起計算的工齡,兩年半,即3個月補償。其他的補償恐怕沒有。08年前的工齡不算,也就賠你三個月工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能不能在遷回原單位,我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將自己的戶口遷回原籍?求解答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進去原單位,或者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多久能進去,要看單位和本人的具體情況。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式,...
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在新公司投保時說我仍在職狀態,應該怎麼辦
2種方法 1你可以讓原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當地社保局進行中斷處理,再由新公司續交。2你可以自己繳納,把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單交由現公司報銷。那可能是原單位沒有及時給你辦理停保手續。員工已經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原單位就應該及時給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保手續,員工可以通知單位辦理停保,單位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