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按照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經濟補償。
3樓:廈門小海
看是你自己辭退還是協議離職,合同沒到期,你自己申請離職,公司不用給你賠償
4樓:溥懷厹
你自己辭職公司還賠什麼啊?除非是公司和你結束勞動關係你才有得賠啊!
5樓:鄢雨兒
你的情況挺特殊,實際上賠償不賠償的主動權是掌握在你的手中的。
1、確實你們公司有違法之處,就是兩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是你提出的辭職,又未主動向相關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者權利的話,公司肯定不會賠償你的。
可以給你兩個建議:
1、如果你在公司工作期間還算順利,建議和平處理,正常辭職就好了。根據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可能會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2、如果有不愉快到向公司要求經濟賠償(比如拖欠工資或未上社保等),那麼就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到公司所在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就可以了。你也可以先到勞動仲裁機構諮詢一下,具體的處理辦法和賠償金額。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祝你好運吧!
勞動合同期未滿怎麼辭職啊,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三年內能辭職嗎
你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有關約定的交通費什麼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需要你承擔。另外,如果約定了培訓費,但是是需要拿出依據的,不是簽過字的培訓費用,你無需承擔。你通知單位辭職的話,建議你用ems的方式發出,有個依據!因為時間已經不夠30天的,建議你跟單位商量一下,商量不成的話,你就提出請假...
勞動合同法
公司解僱你,要看什麼原因。如果單位不能出具證明你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證據,那麼就是非法辭退。單位應該支付你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兩個前提 一是制定程式合法,在制度推出前應經過全體員工討論,然後需要公示或者公佈,並經過員工學習確認 二是制度本身不違法。如果制度本身違法的話...
勞動合同法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說盡管不簽了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也同樣需要支付你近8個月雙倍工資。如果你不想在這裡繼續工作,你可以拿確定你用工之日的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院投訴。1,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