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靜若止水
符合解除法定的解除條件的可以。否則,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
沒搞懂,解除了勞動合同,又後悔了?繼續上班?
公司辭退我,要求公司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是公司要求我寫一份承諾書
3樓:富哥職場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其實你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是正確的,你也不用擔心公司不給你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因為這是公司的義務。而且你在仲裁要求的時候就必須要把這條寫上。比如你的仲裁請請求可以這樣寫。
一,全額支付未付清的工資。
二,因公司原因辭退按勞動法給予***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在公司上班滿一年就有一年月的平均工資補償)
三,因公司原因辭退一次性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的失業補助金。
四,要求公司開具一張辭退證明書。
可能第三條主張有的公司不會給,勞動局也不會支援。但是第二條主張肯定是可以的。但是你也可以寫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1、你這種情況,是因為公司原因導致合同的解除,公司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你也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2、目前的關鍵點在於,你有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上寫的離職原因是什麼?這個很關鍵,如果是寫的個人原因離職,就比較被動了。因為個人原因離職的話,享受不到失業保險待遇,而且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因所謂的工作量減少而辭退你,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公司未按規定給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在你提出要求時讓你寫承諾書的做法是違法的。
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仲裁請求如下:
1、裁決公司支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的賠償金。
2、裁決公司支付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3、裁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在公司辭職了,公司叫我寫保證書,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6樓:天津勞動法律師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兩個方面對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以後勞動者的行為進行約束:1.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職以後仍然需要履行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2.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因此,如果保證書是有關上述兩項的內容,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對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後的行為進行約束超出了上述範圍,即使勞動者作出了承諾和保證,也很難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
7樓:
肯定有啊,不能出賣公司機密啊
8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書還是保密協議,你看清內容了嗎
因寫了保證書,違反規矩無償解僱,現在公司以工作不積極,經常離崗為由無償解僱我,保證書合法嗎?
9樓:
因上夜班睡覺被抓,寫了保證書,第三次睡覺被抓被解僱,補半月工資,合法嗎
10樓:愛喝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在職員工 公司讓寫保證書才可以繼續工作
11樓:蒼洱白子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強迫勞動者工作,那麼勞動者罷工,或者反映的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是合法的,但公司這麼寫保證書,就霸王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12樓:開距以離
想繼續幹就寫,不寫不讓上班是違法的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讓我們自己寫離職單,怕我們去勞動仲裁告公司,現在又讓我們上班去,應該怎麼辦
13樓:
你們有沒有寫離職單了呢?如果有那你可以不去呀。如果沒有寫公司怕你們告他那,你們也不想再回公司那你就提供證據去仲裁。如果你還想去那就去嘛,不過公司會怎麼對你們我就不知道了。
14樓:
單位雖然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後面已經收回,並通知你們繼續工作(可以視為改正錯誤),你要去申請勞動仲裁的話,一般也就裁決雙方繼續維持勞動關係,不太可能判賠償金的。另:錄音的證據有效性要弱於單位蓋章的書面通知。
1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不能寫辭職單,堅持上班,堅持不辭職。
公司要解除合同,必須要承擔補償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要員工本人簽字嗎
16樓:金果
是要員工簽字確認的,只有雙方簽字確認了,解除勞動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籤的,說明你已接到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
不過要看清楚寫的是什麼,
關鍵點在於是單位要辭你,還是你主動離職。
1、如果是單位要辭退你,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通知上要寫明是單位要辭退你,而且寫明是什麼原因。一般情況下辭退的原因都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如果是這樣的話單位不但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外還要額外付你補償金(補償金具體怎麼賠就不多說了,因為你沒說清楚為什麼解除合同)
2、如果是你主動要離職,那無可厚非肯定要簽字了,也沒有經濟補償3、如果不是你自己要離職,但那張證明確寫的是你自己要離職或沒寫明什麼原因,你最好別籤,簽了就拿不到單位辭人應該給的經濟補償,而且單位想什麼時候辭你就什麼時候辭你,不用提前三十天了
18樓:夏一陣風
一般不需要,(除非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員工在外聚會發生爭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得到補償費用不在公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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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犯罪,員工犯罪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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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已籤勞動合同合同上面底薪是1630元然而工資卻不是按照底薪算的該怎麼
勞動者可以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 方式簡單。缺點 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 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