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財產分割的原則有什麼

2025-01-25 20:25:15 字數 1505 閱讀 9142

1樓:劉德友

法律分析: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4、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點行**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樓:張麗珍

離婚法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3、男女平等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液碧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鬧答舉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舉餘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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