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辭職還能行使職權嗎

2025-01-27 08:10:25 字數 3168 閱讀 6770

1樓:匿名使用者

總經理辭職,董事長可代行職責,之後公司應該儘快選舉產生新總經理,在此期間可以暫時由公司董事長代行總經理職責。

我國公司法對於董事長的產生和代替人有規定,但是對總經理沒有法律規定。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樓:薛波

辭職不是離職!在新的總經理到任之前,他還是可以行使職權的!等交接手續的時間也是乙個過程!別太大意!

總經理辭職需要上董事會嗎

3樓:翟玉梅

法律分析: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向董事長提出辭職,由董事長提交董事會審議是否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納歲陪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洞蠢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雀模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總經理辭職有哪些程式

4樓:

晚上好啊朋友,辭職是打工人的權益。只不過枝圓不同層級,辭職時間不同。總經理需要提前半年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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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總經理如何辭職是合法的

5樓:宋小虎

法律分析:一般職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之後,不需要單位批准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爛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飢襪凱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好瞎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公司總經理辭職的規定 -法律知識

6樓:何潔英

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數坦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世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薯返桐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總經理離職後承擔失職責任嗎?

7樓:茅晶晶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安全責任人離職後,由新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原負責人不再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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