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履行解除手續,勞動關係仍存在嗎

2025-01-28 23:35:20 字數 2838 閱讀 2777

1樓:蓋普希金

存在,只要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還在公司工作,那麼勞動關係存續。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但仍然繼續工作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網友

存在,用工單位有提前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沒到期,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3樓:宋聰聰

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能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拍芹悔。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襲正面形式首茄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沒到期,勞動者可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樓:律漸

1.合同沒到期,勞動者可以與碼伍纖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遲仿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橘漏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能解除情況有哪些

5樓:李春龍

法律分析: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神如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州仿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遊跡啟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要求解除嗎

6樓:陳友聯

勞務合同沒到期可以解除。《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一、合同解除權訴訟的時效怎麼計算。

合同解除權訴訟的時效的計算方式是:1、如果解除期限是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按其規定;2、無規定或約定的,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計算,或者經對方合理催告後仍不行使的,解除權就消滅。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轎檔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二、房租承租協議如何解除合同。

解除租房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櫻帆悶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脊彎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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