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乙份極其不合理的保密協議

2025-02-21 20:50:16 字數 3594 閱讀 3511

1樓:匿名使用者

1.這份保密協議不合法。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份協議規定只要辭職〔不管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就要賠償,顯然無效。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份協議規定為5年,顯然無效。

2.關於你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你的試用期是3-6個月,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與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正規企業的技術員工,都會簽定乙個保密協議。一般會有限制。不過5年好象有點長,但是也不是沒有的。

另外,如果你簽了,那麼就是合法的了。

合法的不一定合理。

不合理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3樓:小lin懂法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局配保密條款,或者直接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生效後,勞動者要承擔保密的責任,那麼保密協議霸王條款有沒有效力的?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保密協議霸王條款有效嗎

保密協議存在霸王條款,如果只約定勞動者一方的義務和責任,限制勞動者權利的,該霸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保密協議的違約責任規定

一)賠償金條款的約定。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對賠償範圍也作了明確規定:

1、勞動獨立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錄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同費用。」這些合理費用包括調查費、律師費等。

2、連帶賠償責任。

即在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共同對原用人單位侵權時,由勞動者和侵權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桐肢指,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在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對生產、經營和工飢納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因違反商業秘密條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範圍較之一般的違約賠償範圍要大。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保密協議,霸王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限制勞動者主要權利的,保密條款無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

保密協議沒有給我乙份

4樓:藝萌法務

保密協議 沒有保密費合法,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但不支付 競業限制 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攔掘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孝衡液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擅自洩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智財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巧物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單獨籤的保密協議依然有效

5樓:羅仰俠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於勞動關係,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於勞動關係,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有效。保密協議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應當在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乙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肆喚尺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乙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鏈冊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並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保密協議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應裂高當繼續履行。職員需要通過此種方式,才能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為了防止職員洩露公司的相關資訊,會與職員簽署保密協議。

職員在實施了違反該項法律的規定之後,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簽了保密協議怎麼辦

6樓:

摘要。離職前簽了竟業限制協議,考慮的是公司的利益,就無法從事同行業的工作,但是競爭協議已經解除,是沒有問題的哦。

簽了保密協議,但是競爭協議已經解除,有什麼影響嗎?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簽了保密協議: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蔽侍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巨集源吵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裂差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可以從事同行業的工作嗎。

親親,簽了保密協議,但是競爭協議已經解除慎鍵仿,可以從事同行業的工寬纖作,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亮銀一般的保密資訊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離職前簽了竟業限制協仔局遊議,念銷考慮的是公臘孫司的利益,就無法從事同行業的工作,但是競爭協議已經解除,是沒有問題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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