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快結束了,突然接到HR通知,說要終止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做啊?

2025-04-25 02:37:15 字數 3570 閱讀 2066

1樓:智通人才網

每個人正枯罩大式入職前,很多人都會遭遇試用期考核。

一、試用期是雙向選擇的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要求,求職者可以通過工作來考察,感受工作是否符合、達到自己沒豎的預期。

在職場上,員工和企業之間是平等的,雙向關係。

二、確認崗位要求以及考核標準主動跟hr或部門負責人確認好崗位要求及相關考核標準,做好日常工作記錄,有備無患。

三、試用期時,保留工作痕跡及反饋對於試用期員工來說,領導通常會觀察來安排工作,如果想體現自己的工作價悶耐值,就要做好工作上的反饋。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快結束時被辭退,如果工廠沒有法定的理由,那麼我們是可以選擇鉛餘舉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毀或的。不過既然說終止勞動合同,也沒必要留下來,槐碧建議選擇經濟補償。

3樓:網友

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段肆兄解除,否則雹伍需要支付補償金,協握襲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

4樓:可靠的

如果試用期間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碧巨集不得隨便解除勞動合畢昌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申請前留存好手慧扒hr和你的溝通記錄。

我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去公司前簽訂了乙個試用期協議,上面寫著試用期工資7000,辭職需要提前15天申請,到了公司後簽訂勞動合同寫的工資4500而且只有公司自己有乙份。我的想法是7000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提前15天的那個條款與勞動法相牴觸,應該認定為無效,工資應該按照7000來發,如果我去仲裁,後面簽訂的合同會不會對我不利,勝利的幾率大嗎?

5樓:

摘要。對您有利的哈,因為他們合同內容也不一致,也沒給您合同呢。

我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去公司前簽訂了乙個試用期協議,上面寫著試用期工資7000,辭職需要提前15天申請,到了公簡寬司後簽訂勞動合同寫的工資4500而且只有公司自己有乙份。我的想法是7000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提前15天的那個條款與攔納亮勞動法相牴觸,茄芹應該認定為無效,工資應該按照7000來發,如果我去仲裁,後面簽訂的合同會不會對我不利,勝利的幾率大嗎?

您好律師為你服務。

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哦,請您多等待我一下~您好,如果您這邊是過了試用期辭職,您這邊申滑辯請勞動仲裁沒什麼問題呢御輪,畢竟合同內容不一致,您勝訴也是幾率很大的呢。信拆缺。

沒過試用期,還在試用期內。

那您這邊是過了試用期準備繼續工作,還是過了試用期換工作呢。

現在就想走呢。

我怕仲裁對我不利。

對您有利的哈,因為他們合同內容也不一致,也沒給您合同呢。

違法勞動法。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6樓:陳盼盼

法律分析: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正蠢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如果沒提前,則不僅僅是工資會多算幾天的問題,而是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改悄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舉殲陪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的地方說試用期乙個月,試用期間終止合同,不會得到工資

7樓:

摘要。試用期不到乙個月有工資。如果企業不給當事人結清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上班的地方說試用期乙個月,試用期間終止合同,不會得到工資。

試用期不到乙個月有工資。如果企業不給當事人結清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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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如果說是公司辭退你。那麼你就有理由去申請仲裁。

如果說是你自己辭退,那麼是沒有工資的。

解除勞動合同再次聘用有試用期麼

8樓:張逢傑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再次聘用,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解除勞動合同再次聘用職工的,不應該再約定試源鉛歷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激賀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雹搜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公司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嗎?

9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解除時賠償1個月工資的規定中沒有列入,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不需要提前通知。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提前1個月,隨時通知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逍遙來說勞動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天通知就行了。不需要乙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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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結束後被辭退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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