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一樣嗎

2021-03-06 22:34:23 字數 5807 閱讀 3079

1樓:白日夢不要錢

不一樣,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

原來兩個是分開的,勞動仲裁在勞動局,人事仲裁在人事局,後來勞動局和人事局已合併為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故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也合併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主要是指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人事仲裁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主要區別就是單位性質不同,所以稱呼也就不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有區別,但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勞動關係裡的人事爭議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的區別:

1,受理案件範圍不同:

(1)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2023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2)根據我國《勞動法》和2023年7月6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

(1)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

(2)勞動爭議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以級別管轄(或特殊管轄)為輔;

(3)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3,適用的法律及處理程式不盡相同:

(1)處理人事爭議案件,除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適用勞動法外,其他爭議均按人事法律法規處理;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則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處理程式上,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後,以書面形式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也可依法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進行。當事人協議不**,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處理的,仲裁庭應當於**前5日內將**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釺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日內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託一至二人**。委託他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的總稱.

勞動爭議仲裁,主要解決勞動關係出現的糾紛,大多數勞動糾紛都出現在僱主和僱工之間。

人事爭議仲裁。解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在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單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與單位之間產生糾紛申請人事爭議仲裁的情況。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是同一意思。均為勞動仲裁程式前置,即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祝好!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什麼關係?

7樓:墨汁諾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會、用人單位等機構代表組成,下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為辦事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立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實體化機構,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單位,對外發出的法律文書是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名義發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稱應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機構,一般由縣級以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管。

其具體辦事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也有稱仲裁委辦公室),是全額撥款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職能是受理、調解、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係、工資保險、工傷賠償、辭退補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不收費的。其正式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性質,由財政發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人事局合併後,組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了便於工作,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併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已經2023年4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依法決定。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組**員應當是單數。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仲裁委員會職責履**況和重要工作事項。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實體化機構,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單位,對外發出的法律文書是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名義發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仲裁員崗位是什麼地幹活?

9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是個普通事業單位,現在剛剛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就是解決相關勞動糾紛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八路軍武工隊滴乾活!!!!!!!!!八嘎!!!!!!!!

11樓:匿名使用者

1樓說的沒錯,不過現在勞動糾紛太多,很辛苦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來仲裁員,是指曾任審判員的自,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人。

勞動仲裁員又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全職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兼職由工會組織、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律師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參與勞動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審理。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擔任勞動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勞動仲裁員證書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調解員。。。。。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14樓:劍指長空明德

全稱應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機構,一般由縣級以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管。

其具體辦事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也有稱仲裁委辦公室),是全額撥款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職能是受理、調解、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係、工資保險、工傷賠償、辭退補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不收費的。其正式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性質,由財政發工資。

拓展資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人民**依法設立,專門處理爭議案件。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爭議,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依法決定。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員應當是單數。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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