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兵律師
首先,曠工與工資的發放是兩碼事,即,後面的曠工並不影響前面工作報酬的發放。曠工,應該根據公司制度來確定,而不是店長嘴巴吐出來的,制度必須經過一定程式的表決和認可。
另,前面的加班應該給你傳送加班費,但你得提供證據:加班記錄、人證等。
社保,是必須購買的,簽字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無權扣你工資。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三天後可以離職。不管是否同意。當然這三天你要照常上班。
店長所說的曠工規定,不知道是否有公司制度明文規定,是否給你們培訓,是否相關培訓證明。不是他說幾天就幾天。
2.關於你的合同,你沒說清楚,你合同期幾年?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關於加班費
只要你能提供加班證明,比如上下班打卡,工作簽字加班記錄等證明,可以申請補發加班費。單位說不給加班費,給你調休,實際上你也沒休,可以申請補發。
4.社保是必須繳納的,簽字也無效,照樣可以要求補繳社保。
5.合同只籤一份,不給你留。不籤合同其實對你來說有利。到時候再給單位多加一條「未簽訂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先跟單位協商,不行的話就仲裁了。你自己看著辦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職工無正常理由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可以當自動離職, 企業也有權予以除名。
《企業職工獎罰條例》18條(46-300)
這是法律規定的, 你看著辦.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太不負責任呢了,什麼叫你看著辦,看著辦還提個什麼問啊!
兄弟沒問題,我看你的困惑,放心,你們店長其實是在嚇唬你,他必須按你們的合同辦,不然他就是不合法的,還有合同本人是沒有啊,一般都是公司留著,我支援你離開那毛單位,沒這麼使人的!富士康都沒什麼破店狠!**有壓迫**就有反抗,你很吊,加油
我偷了10元錢東西店長就不給我工資了 她叫辭職 我辭職報告也寫給了她她說給我工資
店長不讓辭職,我該怎麼解決,辭職店長不給我辭職報告怎麼辦?現在還逼迫我去上班。
合同是一式兩份的,他們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先犯規了,只要你提出書面離職30天后就可正常離職,他們不能扣除你一分錢,如他們有說法,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告他們,這樣的情況一告一個準 你不會辭職,按我說的辦。提前30天 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 內件品...
老闆以我業績不好,讓店長開了我,後來店長說老闆後悔開我了,這是老闆噁心我嗎,老闆說我會理財,是什麼
說你會理財,應該是記賬 統計 分貨好吧。別幹了,這種老闆說翻臉就翻臉。老闆以業績不好讓店長幫我開了,我走後老闆的店也做不下去了,半年後關了,我覺得老闆蠻慘的,我有點同情 10 你能怎麼辦呢?借錢給前任老闆東山再起嗎?如果不是,繼續你的生活去!剛才說你是老闆!現在又說你是被開的員工!哈哈自己演電影那?...
店長說我做的不好 我自己離職 臨走時 店長讓別人翻我的包 請問這
店長行為侵犯員工人身自由的,你可以報警,而且直接起訴店長,要求店長公開道歉,而且支付精神損失費。在店裡上班,店長讓我走讓我滾,老闆不承認我離職,說我自己走的,老闆不給發工資 你要提供店長要求你走人的證據,才能與老闆協商解決,或者反映到勞動局 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因為和店長吵架,店長就讓我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