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簡單一點,所謂修訂,其實就是對以前的法條進行增加、刪除。增加的部分當然有適用效力;而刪除的部分就意味著喪失效力。另,
一、《民訴法》2012修訂草案正在不斷妥協中,您不用去關注2023年的法條了。
二、《民訴法》作為一部程式法,在適用上與實體法有一點不同,比如:所謂「溯及力」是指:法條(實體法法條)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而程式法基本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比如,新《刑訴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麼在此前就只適用96年修訂的刑訴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另,還有回答者認為「我國法律原則明確禁止法溯及既往」是錯誤的,我國刑法就明確規定「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規定不為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則適用新法。可見,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2樓:二教
親 現在已經2023年了 最新的民訴都修訂出來了 你還看2007的幹嘛·····我國法律原則明確「禁止溯及既往」,若是新法和舊法起了衝突的,適用新法,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就是舊法被架空了,無效了。
3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新法優於舊法,適用於修改後的法律。之前的沒修改的當然有效,修改後的根據修改的內容
4樓:濟南何翠律師
「法無溯及既往」這是個原則,即之前的對於在那個時候發生的民事行為具有約束力。在新的法律實施後發生的民事行為,之前的法律不再適用,也就是對新發生的民事行為按照新的法律規定處理。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什麼時候頒佈並生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新的《民事訴訟法》於 2017.06.27釋出 / 2017.07.01實施
最早的《民事訴訟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釋出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釋出日期為1991.04.09 實施日期為 1991.04.09 。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樓:李建成律師
2023年10月28日修正是最新的
07年10月民事訴訟法修訂的重點及修訂的法定意義 15
8樓:匿名使用者
新民事訴訟法4月1日起實施(修改內容)
【釋出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釋出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釋出日期】2007-10-28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中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23年10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六、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改為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七、第一百八十二條改為第一百八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七條,修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第一百八十六條改為第一百八十八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十、第二百零七條改為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條改為第二百零四條,修改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第二百零九條改為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條改為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十六、第二百二十條改為第二百一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九、刪去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本決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章節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佈。
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意義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8日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等環節做了必要的修改。從總體上看,決定修改的內容從我國審判實踐經驗出發,較多考慮到了民事審判的現實狀況,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具有較強的可行性。但是,由於本次法律修改屬於區域性工程,難免有其侷限性。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符合訴訟規律和訴訟基本原理,只有以訴訟原理來支撐和統領,制度設計才能整體協調,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使程式制度真正發揮最大效益。詳情參見: http:
//****njpf.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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