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雖然分居十年,但只抄要沒領離婚證,雙方就還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2一方在外生孩子,可能構成重婚,也可能不是重婚只是違反道德的出軌行為,區分如下:
(1)如果那方在外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在外又領了結婚證:涉嫌重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追究出軌方的刑事責任,如果認定重婚,離婚時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給他共同財產。
(2)如果那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在外和別人同居,也沒領結婚證:不是重婚,只是出軌。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離婚時以對方出軌過錯請求少分他共同財產。
按照中國的新婚姻法規定,我和老公已經分居十年了,從來沒有在一起過,要多久才算自動離婚.
2樓:qq群
2年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型別: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感情了,分居多年,只是沒有離婚,這時候有第三者出現,那麼這位第三者該如何定義? 5
3樓:好子
雖然你們夫妻沒有感情了,已經分居多年了,但是你們還是合法夫妻,因為你們沒有正式離婚。這個時候出現的第三者,肯定算婚外情,一定是不對的,是違犯婚姻法的。
4樓:布冬舊聞
針對你「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感情了,分居多年,只是沒有離婚,這時候有第三者出現,那麼這位第三者該如何定義?」的提問表述,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解答:
正如同合法的婚姻需要當事人男女雙方依法進行婚姻登記一樣,合法的離婚,也必須經過依法登記離婚(或判決離婚),才能真正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才能真正解除該當事人男女的夫妻關係。
因此,在正常的情況下,「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感情了」,即使分居多年,但因為「沒有離婚」(如果該夫妻雙方確實沒有辦理必須的離婚手續的話)在法律的認定上,還是夫妻,他們彼此之間,繼續保持著他們應該承擔的法定的夫妻責任,行使法定的權利,承擔法定的義務。這一點,沒有什麼可以發生歧義的。
也正是因為該夫妻由於沒有真正地解除合法的夫妻關係,因此,在該夫妻分居期間,其中的一方有了「第三者」,那麼,可以將這一方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的戀情界定為「婚外情」。這就是對該夫妻其中一方和「第三者」之間的「定義」。更何況提問者在提問時已明確了「這時候第三者出現」,這「第三者」的表述,本身不就是已經給出了「定義」了嗎?
《婚姻法》本就是規範公民婚姻行為的法律。
5樓:戚廣利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感情了,分居多年,只是沒有離婚,這個婚姻持續期間,還是夫妻關係,這時候有第三者出現,應當與其以夫妻名義生活就涉嫌重婚罪。如果沒有以夫妻關係生活,只是第三者插足,不構成重婚罪。
6樓:皆有可能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三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則是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些人認為,無過失方不但有權向構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而且也應該有權向未構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賠償。因為第三者插足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它違背了《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有關保護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法律規定,對合法婚姻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一些人則認為,第三者插足屬於道德範疇,法律不應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如果法律對道德過度干預,就會偏離法治的精神。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與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樓:無極白客
只要我夫妻關係存下,第三者就是不被法律接受的。敢和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或者有實質生活,那就是重婚。
8樓:匿名使用者
沒離婚,那出現第三者可以稱為小三,但是你們已經分居多年聯絡也基本上算是斷了,僅僅維持關係的也就是結婚證和孩子,所以出現第三者也該理解
9樓:小壁虎借名字
夫妻早就同床異夢都算不上了,分居多年,已經只差一個手續了。這種情況下,第三者其實沒有什麼不道德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個人認為還是第三者是一個小三,因為人家畢竟還沒有離婚呢,要版
不就是先離婚,要不就不要是權第三者,沒有感情的婚姻為什麼不先離婚呢,都分居兩地了,幹嘛不離婚呢,如果沒有離婚,就有第三者就是婚內出軌,是不對的,所以說當夫妻之間沒有感情,分居兩地,但是他們還是沒有離婚,那麼出現的第三者就是小三,是不道德的(個人意見,不喜勿噴,謝謝???)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孩子,為了孩子,潔身自愛好一點,個人愚見
12樓:橘子爸爸
已經分居多年了在法律上來講其實已經行為離婚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者就是第三者,沒感情,分居多年,但是沒離婚就是沒離婚,
1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第三者就是第三者。這個不會有別的定義。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者就是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唄。
16樓:冰凝的火焰
出軌,即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屬於離婚的法定條件。
17樓:潘增飛
敢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包括夫妻之實)就是重婚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不離婚還等著幹什麼啊,沒有感情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都分居了,感情也沒有了,還不離婚在等什麼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感情就放過彼此吧,祝福對方能找到更好的另一半
21樓:岳陽律師徐罡
通俗地說叫小三,法律上說叫婚外情或者一方違法婚姻的忠誠義務。
22樓:匿名使用者
那也算第三者插足吧!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離婚的原因肯定是有自己的顧慮吧
一個已婚的男人在外面又跟另一個未婚女人生了一個孩子,而這個男的並未離婚,這算重婚罪嗎?
24樓:廖明明
重婚罪與非罪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姘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婚男與未婚女是以夫妻名義或者在外人看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都是構成重婚罪的。
關於孩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與就是說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子女撫養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子女撫養權益。
25樓:五年後的之後
不一定。如果雙方並沒有以夫妻關係同居或者領取結婚證,則不可以算重婚,或者只是***或婚外情。既然是孩子的父親,男方的撫養條件優於那女人,男人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
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
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犯罪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擴充套件資料: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重婚罪的界定,據此,重婚罪有兩種情況,是本人無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名副其實的重婚,對本人來說並不構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成為重婚罪的共犯。
當然,相婚者在不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並不構成重婚。堅持對包括雙重事實婚姻在內的各類事實婚姻均應治罪的認識,現階段還有其實情考慮:其一,事實婚姻在廣大農村還是較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邊遠山區,事實婚姻佔有很高的比例。
事實重婚是敗壞社會風尚的最嚴重的汙染之一,如果法律對事實重婚不予打擊,無疑是對毒化社會風氣的行徑的容忍與放縱。其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中一些思想意識不健康的人便飽暖思淫慾。有的棄家別子,
另尋他歡,包二奶現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論,會更加嚴重地衝擊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其三,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考慮,離婚、重婚使婦女、兒童無家可歸,更不利於對兒童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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