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是你們單位自己增加工資,所以稅務局不知道是補發前面月份的工資,他們是以每個月的收入來計算所得稅。希望單位以後早點補發。
正式員工被開除,補償工資怎麼補償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工資是不能無故剋扣的,即使是被辭退,也是做一天由一天的報酬
2、單位的開除你是要有合法的原因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具體參考下面: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3樓:關俺x事
1月16日為用工之日,2月2日簽署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署勞動合同即可。
關於超時加班的事情,不一定就是違法行為。首先得看用人單位是否申請了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已經審批,在綜合計算公時的區間內(季、年等)的工作時間總和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即可,不定時工作制則不受加班的限制。如果沒有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超時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
公司的規章制度只要內容不違法、程式合法、經過公示三環節後可以作為公司內部的「法律」,可以對員工的遲到、早退、曠工等進行相應的處罰,這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行政部門不能干涉的。從目前情況看,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健全合法,對於多次遲到、無故不到者算作「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然後開除,不給於經濟補償,這在仲裁庭、法庭上是能站得住腳的。
把你辭退了什麼意思?給你下達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了嗎?還是口頭通知你不用去上班了?
如果是後者,我處理的一個案子的情況是,主管口頭給他說開除他了,不用去上班了,他就沒去了,然後申請仲裁說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他,請求補償。結果用人單位說從沒辭退過勞動者,勞動者沒請假就不來上班了,算曠工,要扣除工資,並賠償相關損失。由於勞動者拿不出相關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所以在裁決的時候駁回了勞動者的請求。
通過以上講解,你應該明白幾個關鍵環節了吧:一是弄清楚是否進行工時審批;二是辭退你得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對你不利。
下面是關於辭職技巧的問題,只要用人單位不給你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或者你還沒有取得喲工人單位解除你的確鑿證據(如現場錄音、**錄音等等)前,該上班的上班。甚至,你可以主動辭職,也能要求經濟補償。前提是找到用人單位違發的確鑿證據:
就你反映的情況,就算沒有審批工時制的超時加班,你的證據呢?用人單位會主動坦誠交代?罰款的又不一定違法,況且你的證據有沒有?
綜合起來,加強證據收集意識,準備走勞動仲裁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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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卡是用於發工資的。公司目前是發現金,公司既然是辦理工資卡,肯定的在不久之後,就會改為不再發現金,直接將工資打到卡上。公司雖然幫員工統一開辦了工資卡,但是發工資還是用現金,並沒有發到工資卡里,這是公司的自由選擇,並不違反現行的相關法規 你好朋友,正常情況下開工資是由公司統一撥款到各個工資卡。有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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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同崗位有的人是正式的,有的人是外包的嗎?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我想如果你表現得好的話,是可以和公司籤合同的,不過事實上如果待遇不少,所有的保險都交的話,這兩種情況差不多啦。而且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員工保護的更多 律師,你好,公司要把我們正式員工轉成外包的,請問這個我們要怎麼辦,如果要公司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