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要求我全額賠償,這樣合理麼

2021-04-19 18:44:39 字數 2141 閱讀 7803

1樓:哈哈哈哈少爺

老闆要bai

求你負全責是不合du法,也不合理的。因為你zhi做到了向他們反應問題dao的義務,也做好了專你屬的本職工作。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這個案子是老闆的原因才造成的,所以他應該負大部分的責任,當然,你也有著一點責任。希望您能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合理的,就算要賠償,那也要老闆負大部分責任,而你也只是做好你的本職工作而已

3樓:匿名使用者

要分清楚:你

bai在老闆同意簽字du

後,對zhi方要求蓋章時有否經

dao過你的老闆同意?章回保管答在誰手上?誰蓋的?

另,就算負責也不可能是全責,要注意如南寧的公司詐騙,請人上班,辦業務,讓你出錯,賠得重重的,比工資高很多哦,已經報警很多了。不知道你的情況是?

4樓:小嬌朋友

不合理~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還不錯,希望你採納。

公司因員工工作失誤導致直接經濟損失而解僱員工,並不給予任何賠償,是合法的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額度較大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損失額度較小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對損失大小的界定,原則上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確認。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念忘秋天

如果確實有證據表明 員工的工作失誤 導致單位損失 並且損失 大於 辭退補償款的 話 合法 並且還是仁義 因為 沒要求員工賠償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辭退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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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經濟損失8000,我看到勞動法有說不是故意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罰款不能超過當天工

是規定公司扣員工工資不能超過20 不是當天,但作為私人企業,可能會直接扣工資,讓員工全部承擔的。何為不是故意的?這個不好界定。您如何舉證您不是故意的呢。並且公司的損失是切切實實存在的,我建議您認真彌補您的過錯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是指勞動者因為本身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