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關於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2021-05-04 23:57:36 字數 1161 閱讀 3059

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所得稅法》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依據是「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也就是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我國稅法規定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企業,只負有限納稅義務。我國僅對非居民企業**於我國境內的所得徵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只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區別對待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促使外國企業將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和稅收主權,以避免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和漏洞,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種種隱蔽手段逃避納稅義務。所以,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也是合情合理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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