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用65歲以上的農民工為法嗎

2021-08-07 09:48:38 字數 2083 閱讀 2501

1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不違法;勞動最光榮,自食其力,怎麼會違法呢,只是如此高齡的老人還為小康社會建設努力,值得我們每一個學習。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僱傭勞動者的年齡沒有上限要求,只要身體允許就可以。

3樓:上海笙銘律師

勞動法沒有規定不能聘用65週歲以上的農民工

4樓:雀羨

從2023年起到現在從來沒有變化,法定年齡現行的政策:男性60週歲。女工人(生產崗位人員,含下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崗女幹部)50週歲,女幹部(管理崗位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55週歲。

特殊工種符合條件提前5年。因病男50週歲,女45週歲。截止到今天,國家還沒有出臺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

(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是約在2023年才開始出臺的政策。)

退休年齡與戶口性質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不論是否農民工均一樣。

5樓:

建議參考合同法,不適用於勞動法,可簽署勞務協議

6樓:番茄紅柿

解答不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60歲的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雙方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週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範圍。

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物件。

新勞動法對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建立基專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八條 用人

bai單位有下列情du形之一的,勞動zhi

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dao

(一)未按照勞動內合同約定提供勞容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各用人單位應為每位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如不繳納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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