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該對勞動工人進行賠償。
賠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叫做無過失性辭退。意思是在勞動者沒有發生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辭退。但是這種情行僅僅有三種。
第四十條是這樣闡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你的情況屬於上面的第三類,比如公司破產啊之類或者變更勞動地點後不能繼續與你們履行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
其次,賠償應該這樣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注意是實施條例,不是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是我剛才告訴你的那條),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便準確定。
再次,給你補充說一下,還要看你在那個單位的服務年限,另外看你訂立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你想進一步和他們較量你可以看下勞動合同法,這個法律條文比較少,好掌握好理解。祝你成功維權!一定要先蒐集證據,然後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設立在勞動局裡面)進行仲裁。
法律規定勞動方面的爭議只有先仲裁才能到法院起訴。
2樓:申秋律師
回答您好,您這邊詳細地說明一下情況,我幫您分析呢
您這個情況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變更了您的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您的工作崗位變更了,實質上就是您的勞動合同變更了,如果說您用人單位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事實上是不符合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的,
其次用人單位職能有兩種情況變更您的工作崗位,分別是(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願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如果您的用人單位給您變更工作單位不符合上述的兩種情況的話,您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您的合同的。
因此您這個情況,您不同意的話,公司強行解除您的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目是看您在單位工作了多久,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支付,其次一年是一個月。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這邊參考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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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工人如何得到賠償?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4樓:day忘不掉的痛
首先,應該對勞動工人進行賠償。
賠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叫做無過失性辭退。意思是在勞動者沒有發生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辭退。但是這種情行僅僅有三種。
第四十條是這樣闡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你的情況屬於上面的第三類,比如公司破產啊之類或者變更勞動地點後不能繼續履行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
其次,賠償應該這樣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注意是實施條例,不是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是我剛才告訴你的那條),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便準確定。
5樓:七臺河李陽平
因為搬遷而解除勞動關係的,給予經濟補償金。如果搬遷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與你工人一角錢的關係都沒有,你認為不再適應你的工作你可以選擇亂辭職。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說啊,去勞動局看看吧,你做的時間太短,再說,別人也沒不要你做啊
7樓:
沒有跟工廠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工廠搬遷,員工不願去,能得到賠償嗎?有什麼辦法?
8樓:g買了否冷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對於你所在工廠來說,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到新地址去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有兩點需注意: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就變更勞動合同事項無法達成一致導致勞動關係無法正常履行,公司應當給予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公司因搬遷致使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於法有據,公司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員工實際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9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可以得到賠償,大概是 每工作一年 會有一個月的 工資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出現這情況,應找當地勞動局協調,如果是集體的話,找位律師來解決問題。
11樓:王元頁
如果是員工不願意去,得不到賠償
1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反之,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 不願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1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工廠搬遷(通常特指異地搬遷)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因員工拒絕隨遷而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廠搬遷搬出多少距離員工才能得到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至少要搬離現在的所
在地,關鍵看公司搬遷是否導致專勞動合同訂立時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蘇州市規定「用人單位在蘇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搬遷的(姑蘇區、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園區),原則上單位不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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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跨鎮有沒有賠償,有沒有懂法律或者保險的。
1 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單位以此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如果以此員工本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2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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