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月多月了,也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沒給我的情況下要辭退我,請問我能得到什麼樣的補償

2022-01-04 07:33:44 字數 5000 閱讀 6853

1樓:水6元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內容另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0.5月×月工資×2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工資補償,無論籤沒簽合同或者合同給沒給你

3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補償也得不到,能全身而退就不錯啦,現在的公司都坑人啊

4樓:匿名使用者

若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則可以主張三個月雙倍工資賠償,補繳社保等。但是如果簽了書面合同而公司沒有給你,則這個雙倍工資賠償不被支援。

我在公司工作5個月了,還沒簽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辭退我,我可以告他嗎?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制約,且已經觸犯法律,根據法律的相關法條,您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6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公司原因辭退你的,要支付你半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4個月),補交社保,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4、公司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辭退你就不上班,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關鍵這個證明也是勞動關係的證明。仲裁時就不用到處找證據了

7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支付後4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8樓:

1、可以的。

2、你可要求四個月的二倍工資。

3、並要求辭退你的賠償金,即二個月的工資。

4、同時,你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在公司工作四個月了,它一直沒有和我籤勞動合同,他現在要辭退我,請問可以要求賠償嗎

9樓:簡簡單單

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辭退的經濟補償金

證據有廠牌或考勤記錄都可以

我在一傢俬企上班四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請問我可以想公司提出賠償問題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該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1樓:香茗苦旅

1.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2、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5、可以要求公司補交自用工以來的社會保險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多支付4個月工資。這是勞動法的規定。為簽訂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建議做滿一年,多蒐集點證據,能多拿賠償

14樓:原來很笨

可以,去律師事務所諮詢吧。

請問我在公司工作了兩年多,但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辭退我,怎麼要求公司賠償。

15樓: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辭退我,我能找他們要補償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協商解除需要承擔補償金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1、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

3、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可以找公司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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