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可以的。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請看一下你的勞動合同和你的工資條。
如果都沒有註明工資總額中有加班費的話,那麼你的工資可以認定為月工資標準,未包含加班費。加班費需要書面的東西支援。如果沒有這一項的話,那就用工資總額除以21.
75,再除以8,得到小時工資,每週超時小時*小時工資*2,就是你的加班費。
一般情況下,執行六天工作制的單位會在工資中分解出一塊,作為月度固定工資來發放。所以你要看清楚了。
如果有的話,那麼就把你每週超過40小時的時間作為加班時間,把你的工資總額減去加班工資後除以21.75,再除以8,就是小時工資,加班費要計算兩倍小時工資。
如果單位要和你計算1.5倍加班工資的話,那也只能是週一到週五這麼計算(如果週一到週五超出40小時的話),週六全天都要計算2倍加班工資。
公司的勞動合同規定一週上6天班,但實際一週上5天班,這樣的勞動合同簽了會有怎樣的風險?公司是否違法?
3樓:橘子不如橙子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約定一週上6天班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用人單位如果安排週六上班了,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有陷阱,算加班費時會有損失,因為是按一週六天上班,即一個月上班26天(正常22天),月工資平攤到每一天就少了,加班費也就少了。因此要謹慎。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勞動合同簽了沒有風險,用人單位也不違法。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每週上班六天,每天九個半小時,這符合勞動法嗎?
6樓:番茄紅柿
明顯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間。先跟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按招錄時也就是合同簽訂的時候說的那樣按8小時工作制實行。並且就已經履行的實際每天工作十六小時且無假期中超出你們約定的時間 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加班費
協商不行你就到勞動局投訴吧 比較快。當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也行。
我國最新《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 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 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7樓:吳忠運
現在用人單位都會規避這些問題,比方說一天工作8小時,給你100元,那要工作9.5小時,8小時給你80 ,在講,有啥法呀,不合適咱就不做就是了。
8樓:
按現在的說法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法規定是每週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日八小時,如果你超出的時間,他按勞動法規定給你雙倍的工資才是符合勞動法的,如果不給就是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
9樓:韓其恆
我認為,每天九個半小時的工作時間,是違背了勞動法的宗旨的。如果,每天多工作一個半小時,老闆按時付加班工資那又另當別論。如果沒有付加班工資,那肯定不符合勞動法!
10樓:瀧奧烴
現在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週上班五天,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所以明顯違反勞動法,一定要改正!
11樓:江公子
肯定不符合勞動法的,《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你可以帶著本人勞動合同和公司的工時制度規定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可以匿名!!!
12樓:葉幫陽
用人單位的做法符合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且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13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可以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83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74小時進行折算。(1-12月)
法定工作時間的規定
適用法定工作時間物件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曆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
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上班上了5天,然後還沒有籤合同,是否一定要籤合同才有工資
確實如此,應該一定要簽了合同才有工資的,因為你是去上班沒有正式的合同,他只是試用期。並不能說要發工資就有工資,如果是書面已經寫下來了,那就是一定要發的。上班籤合同只是穩定自己的權益和拿工資沒有關係,只要你上班就能拿到工資。你上班上了五天沒有鑑定合同。也是有工資的,在沒有見到和尚之前是有試用期工資的。...
合同制五天變成六天制,無加班費用,本由兩個人做得銷量由一人承當,因此提出辭職,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嗎
你好,1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提起訴訟。2 以轉移財產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 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我現在在很小型的公司上班,對方說不用籤合同,請問這樣是不是不合法的呢?我應該這麼辦呢
如果他們要走,有合同也沒用啊,找不到人了 那就上一個月看看啊,看準時發工資不,跟那個男的交流一下,問一下底細,瞭解一下,不準時發工資,拿到工資就閃 根據新勞動法,試用期要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以後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合同,公司就屬於違法,同時你的合法權益就沒有保障按你的描述,我的意見是這個公司不適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