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的永久合同如果辭職了,公司會需要賠償損失嗎?如果賠償,怎麼賠償呢

2022-01-08 17:17:04 字數 5637 閱讀 9562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以該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2樓:

永久合同也稱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按照規定方式辭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給予在工作期間年限的長短給予一次性的補償。

3樓:周律師說

你好,在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是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4樓:王舸律師

用人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獲得經濟補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金是按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法定理由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6樓:

你個人要求辭職,應該你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沒有理由需要賠償你的損失.

如果和公司簽訂終生合同,如果本人不想再幹了.離職有補償經嗎?如果公司不籤,需要給什麼補償?

7樓:支援睡覺事業

個人的理解哦,借鑑下。

如果在一個公司工作10年後,就不用籤合同了,成了終身制,這是在勞動者保障法裡規定的,除本人出現重大問題後可以開除,其他情況就不能開除的,不用籤合同的,但是你要保留你之前的合同,或者工資單,必要時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如果崗位特殊,需要1-5年內不能在本行業就職,要看你具體的情況,

個人如果您的年齡在45歲以上的普通員工,已經是終身合同了,最好不要辭職,如果您是在本行業有一定的實力,可以向更高的方面發展。

籤永久合同,公司解約了,按照勞動法是怎麼計算賠償的。

8樓:章法法律

工作每滿一年,公司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律哥聊法律

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10樓:律律律師諮詢

你好,不知道你的勞動合同簽訂的工作地點是在**呢?

如果搬遷到外省,或者沒有其他約定,公司是要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只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永久性合同其實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補償金一般是在企業呆了一年,就補償一個月的薪資,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照一個月計算,用工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工齡越長,經濟補償金就越多。

11樓:沐旋

這個你們合同上應該有這一條的,應該按照合同走。

簽了永久性合同,如果辭退怎麼賠償?

12樓:傾城一笑ぃ允依

一、根據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定義,永久性合同其實就是無固定期合同;

二、永久性合同並不等於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的辭退(解除)規定並經過一定的程式公佈(如工會代表大會等),同樣也是可以辭退的;

三、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有12種。如在合同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補償金是本企業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小於半年的按半個月。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四、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達到有關辭退的規定,即使是永久性合同也沒有任何補償。

沒續簽合同,過了1年追訴期,之後一直存在勞動關係,是否預設永久性,可以要求雙倍賠償金麼?

13樓:球球

你好,我一一回答您的問題:

第一、你的上述問題,都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來解決,仲裁是免費的。

第二、12年3月合同到期後,一直未籤合同,直到14年6月,這種情況下,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自13年4月起,就已經和你建立了法律意義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單位不能隨便解除。所以,單位14年6月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讓你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標準。

第三、單位解除合同,必須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不出具也是違法的,你不用籤什麼協議,可以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併為你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回答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14樓:劉洪偉律師

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從離職後開始起算,但是沒簽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年起已經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這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

勞動合同籤多少次能成為永久性員工

15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6樓:肥仙女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知識拓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是公司的勞動合同如果辭職想立刻走人可以嗎怎麼做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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