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相信以上的法律規定對你有所幫助!
關於勞動合同辭職問題? 100
2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剛簽訂勞動合同就想辭職也是可以的,但需走流程,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則不需單位批准。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說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在完成工作,交接完工作的情況下離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1.
退休;2. 患病、負傷;3. 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
失業;5.生育。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公司的具體情況如何,最好是委託本律師為訴訟**人協助指導你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爭取你的合法權益,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根據你的工資和你工作年限來判斷,要求公司經濟補償。
4樓:瑠璃巡
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話,可以隨時辭掉工作,如果簽訂的話,必須我完成你適當的工作。
5樓:函巨集肖清舒
是的。辭職報告:
因企業嚴重違法。
一要求補社保;
二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三要求經濟賠償金(一年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和補償金不能兼得)四,要求雙倍的工資(從每二個月起到第十二個月共計11個月)
6樓:貫麗範小霜
這種情況你交了辭職信就拿不到錢了,如果沒交,的話還可以,你有過口頭通知了麼,還有你每天8小時,一週休息2天,應該是40小時,不是36小時,只要公司給你加班費都是合法的,除不給加班費,無償加班。培訓費不得在工資中扣除,一般是約定服務期,服務期一般都會比合同期要長,這樣你自己離開公司就要支付賠償,如果是公司叫你走就不用,病假獎金問題沒有不正確的,獎金屬於績效公司,還有病假支付的工作可以是最低工資的80%,所以給你看這是低於最低工資了~最低工資標準~沒個地方都不同~只要你算一下~沒有80%就是不對的
關於無限期勞動合同怎麼辭職問題
7樓:韓飛律師
無限期勞動合同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是一樣的,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 您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報告.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9樓:
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滿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
關於違約金,得看你是否有參加單位出資的培訓,並和單位簽有有服務期限的合同,如果有,得按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沒有,不應當支付任何形式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關於能否辭職的問題
11樓:蒼洱白子
首先,公司沒有組織專項培訓,就約定違約金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因此,協議部分無效。
其次,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該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不遵守「勞動者需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請勞動仲裁。
有關勞動合同問題,有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賠償是一定要的了,其你們公司應該在合同期滿前發書面的合同續簽通知書,讓他在2012年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視為對方終止勞動關係,現在一切都晚了,如果現在辭退他,有關賠償如下 1.支付他從2月1日起到現在的雙倍工資未支付部分,通俗地說就是這段時間每個月發多少給他再發一次。2.支付他賠償金。賠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沒有續簽的問題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進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 勞動合同法 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 根據 合同法 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