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022-02-23 21:17:45 字數 3573 閱讀 6350

1樓:爾綠柳隆巳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既然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吊銷,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已失去了參加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應追加其主管(開辦)單位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樓:華律網

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及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可見,凡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3樓:明水丹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一、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准許。

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並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准許。

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4樓:匿名使用者

1分公司不能作為法人是正確的,但並不是說它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2分公司在外面從事營業活動時,其代表的是總公司來活動的,也就是說,他既然作為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那麼就是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在外做出具體的行為;

3因此,合同的後果應該由總公司承擔。

順便提一下,有些情況下分公司也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比如說我國國有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補充 合同當然有效,因為這個合同是分公司代表總公司簽訂的,完全合法

5樓:貊珏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我覺得也是應該具有的。

6樓:回頭一笑吧

民事訴訟法明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7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後果最後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依據如何?

8樓:楊子電影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由其開辦單位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

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應以甘肅新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科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債務人新科公司在訴訟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今未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因此,債權人蘭州岷山製藥廠以新科公司為被告,後又要求追加該公司全體股東為被告,應當准許,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檔案(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型別所共同採用的理由。

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註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不申請登出。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登出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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