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轉正工資問題,轉正後依然發放試用期工資怎麼辦?

2022-03-11 02:16:23 字數 6338 閱讀 740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並沒有規定轉正後工資一定要比試用期多多少!所以,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只能與公司相關領導做進一步溝通進行解決,我想,如果你夠優秀的話,領導一定也會考慮這個問題的,對自己的能力有信心的話,就嘗試溝通下吧!

只是你要注意溝通的方式與方法,說話的語氣等方面,這是決定你溝通成敗的關鍵!任何一個領導與企業都不願意被下屬或員工牽著走的,一定用自己的工作與情之以理的方式去說服為好!

個人淺見,祝你好運!

2樓:作偈呈祖

這是相互溝通的問題,你認為你有能力拿更高的薪水,就擺到桌面上談,工資都是談出來的;反過來,如果公司認為你沒有這個能力拿這更高的薪水,談了也沒有用,關鍵是你自己給自己的定位,和別的沒關係

3樓:簡簡單單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但沒有規定,轉正後工資必須是多少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cel自動區分試用期及計算工資的問題!謝謝

4樓:康農繆迎曼

1、首先確定入職幾個月內定位試用期,如入職3個月內,都為試用期;

2、設定試用期、轉正後工資待遇,如試用期工資1500元,轉正後工資2000元;

3、用if函式來區分試用期和已轉正;

入職日期後面插入一列(是否轉正):=if(today()-入職日期<=90,"試用期","已轉正")

4、用if函式來計算工資:

是否轉正後面插入一列(月工資):=if(today()-入職日期<=90,"1500","2000")

5樓:木易宇

if(month(now())-month(b2)0),d2*0.8/30*day(b2)+d2/30*(30-day(b2),d2))

b2是入職時間單元格,c2是試用期,d2是轉正工資!

這個公式是假設你們月末發工資,工資按30天計,未區分大小月情況。另外,公式未考慮試用期期間某月未滿一個月半途發工資的情況,以及其它一些欠考慮的情況!但你問題中的情況可以解決了!

以後你根據你的需要改就好了

6樓:太空腳

由於實際應用中需要序號,所以,建議你b列為姓名,c列為入職時間,d列為試用月數(別帶「個月」)公式簡單點,多用兩個輔助列好得多,主要難度判斷試用期滿當月的天數和當月試用天數:

前者為=day(date(year(today()),month(today())+1,0))

後者為=day(date(year(today()),month(today())+1,0))-day(c2)+1

還要考慮的問題,比如 3月31日入職,3個月試用期,7月1日為正式用工,而11月29日、30日、31日入職的,3個月試用期,都應該是3月1日為正式用工。還有誇年度,和試用月數超過12個月等。

最終公式:

=if(12*(year(today())-year(c2))+month(today())-month(c2)=d2,if(day(date(year(today()),month(today())+1,0))-day(c2)+1<=0,e2*0.8,((day(date(year(today()),month(today())+1,0))-day(c2)+1)+0.8*(day(c2)-1))*e2/day(date(year(today()),month(today())+1,0))),if(12*(year(today())-year(c2))+month(today())-month(c2)>d2,e2,e2*0.8))

7樓:匿名使用者

=if(d2="","",if(eomonth(today(),-1)+1>edate(b2,c2),d2,if(eomonth(edate(b2,c2),-1)+1>today(),d2*0.8,(0.8*(day(edate(b2,c2))-1)+day(eomonth(today(),0))-day(edate(b2,c2))+1)*d2/day(eomonth(today(),0)))))如果公式出現#name?

錯誤,就在下面去看看說明:

8樓:

按你的公式做填充就行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我看你發表的問題有點問題,我感覺應該有

上次發工資的日期 和 這次發工資的日期吧???

轉正後依然發放試用期工資怎麼辦? 5

10樓:匿名使用者

遇到這樣的事情應該有個說法才對!你應該先去找人事部門諮詢一下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自己不合格還是有其他原因!

問清楚了再計劃下一步的行動方案!如果是因為試用不合格應該要求人事部門給自己個明確的告知!指出不合格的原因和具體情況!

如果提不出什麼問題!你就可以按照合同有權利要求公司補發少給的薪金!如果有問題說的你心服口服,你還願意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就按照公司的制度執行吧!

你應該有知情權!

11樓:112333束脩

首先試用期和固定期限合同籤的時間是掛鉤的,勞動合同籤幾年試用期就是幾個月,且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同一家,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兩次及以上的試用期,不得延長試用期。

這其中就包括了你實習期滿,應當按照正式的支付勞動報酬。

你可以先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直接勞動仲裁。

12樓:良辰皆可待

這種事情,還是找個律師問問再說吧,畢竟合同產生的法律問題,他們比較熟悉,也比較專業,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

13樓:朵卻

回答您好您需要的資料準備中請稍等。。。。。。。。。。。。。。。。。。。。。。。。。。

您好 您這個問題我認為要這樣解決:1、公司轉正後還發試用期工資,可以先找公司協商,如果公司不給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更多11條

14樓:稅釘饒經理

找人事問,找上級問,找老闆問。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嗎?

15樓:讖述社會

對於你這個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分情況而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只要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便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是合法的。

而又根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6樓:fsrm南

不一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只要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可,即便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是合法的。

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1.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2.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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