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無效,贈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2022-07-01 14:01:47 字數 3728 閱讀 3319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一種是任意撤銷權,一種是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行使。因老人已經對財產贈與作出了贈與公證,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即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但具備以下情形的,贈與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本案中老人的老閨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的。

同時須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2樓:

以受贈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房產的贈與合同還是可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贈與合同在贈與物實際交付以後(房產就是實際過戶以後)就無法撤銷了,房子已經過戶,就不是老人的財產了,因此就不能分了。

2、妹妹分哥哥的財產是不可能的。

所以你這個案子要分清楚幾個關係,你的敘述太不清楚,虧你還是法學院學生,老哥哥老妹妹的把我搞糊塗了。

1、涉案的房子贈與之前是誰的(以當時的房產證登記為準)?

2、贈與合同是贈與誰的?

3、贈與合同簽訂以後有沒有實際過戶?

4樓:

學生做作業請自行思考。

贈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一種是任意撤銷權,一種是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行使。因老人已經對財產贈與作出了贈與公證,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即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但具備以下情形的,贈與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本案中老人的老閨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的。

同時須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6樓:lucifer幻

合同法52條有五種情形是合同無效,除此之外合同均有效

7樓:女神雪姨

一般而言交付標的物就是有效的。

8樓: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贈與合同失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9樓:

在贈與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

1〕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2〕道德義務性質的;

3〕公證的。

二、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案例:因贈與人行為能力欠缺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效

1、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現張女士名下有個人住房一套。2023年,張女士患腦血管病及腦栓塞等疾病。2023年2月份,張女士與女兒張甲簽署贈與合同一份,表示將名下房屋贈與女兒張甲,並辦理了贈與公證,同年6月,張甲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2023年8月,張女士去世。張女士的兒子張乙在張女士去世後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並表示,張女士在2023年的時候即被法院判決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且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司法鑑定也被確認「於2023年全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

2、審理判決: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2005全年期間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故2023年全年範圍內,張女士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張女士與張甲簽署《贈與合同》及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民事行為,均已超出張女士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範圍,故張女士獨立實施的上述民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3、法官釋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範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範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兩種合同是有效的,一種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另一種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張女士與張甲訂立贈與合同超出了其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範圍,對張女士而言,該合同也非純獲利益合同,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張女士監護人的追認方能有效。

但本案中,張女士生前並無明確的監護人,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什麼條件下無效,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10樓:南邕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

根據 合同法 第191條之規定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知,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能否被撤銷,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那麼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嗎?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一般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等...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方面的限制

1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限制是具有救災 扶貧等社會公益 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2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 扶貧等社會公益 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