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金華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限制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樓:冥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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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即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
即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與採用何種形式,是否交付或登記,撤銷權人均可撤銷贈與。這些法定事由有:(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
撤銷權是指對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權利,它是一種形成權。撤銷權在民法上大致有四種:(1)民事行為上的一般撤銷權;(2)破產法上的撤銷權;(3)在債的關係中存在的撤銷權;(4)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除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外,其他形式的撤銷權都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既然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同屬形成權,立法上為何沒有規定對其進行除斥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該條第二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作了一定限制,但存在很多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上的規定很模糊,如果是針對不可撤銷的贈與財產,若存在這種情形贈與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尚可理解,但是若是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既然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存在可以撤銷贈與的可能性,那麼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是否意味著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相沖突的。
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雙方達成合意後成立,屬於意思自治的結果。既然達成了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因此一旦達成,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若贈與人之後行使了任意撤銷權,在受贈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消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可能使受贈人承受本不該承擔的負擔,如為接受贈與所作的必要準備工作,或受贈人基於對贈與人的信賴,在贈與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贈與物為基礎,與第三人訂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約。
這對受贈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
提問這一大段都是的?
不是吧回答
對滴,小編打字不易記得五星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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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需要贈與人同意的吧。具體法律上的限制性,你可以在律伴,問一問這方面的律師應該更明白吧。
簡述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4樓:揭泰平襲禮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即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
即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與採用何種形式,是否交付或登記,撤銷權人均可撤銷贈與。這些法定事由有:(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
撤銷權是指對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權利,它是一種形成權。撤銷權在民法上大致有四種:(1)民事行為上的一般撤銷權;(2)破產法上的撤銷權;(3)在債的關係中存在的撤銷權;(4)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除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外,其他形式的撤銷權都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既然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同屬形成權,立法上為何沒有規定對其進行除斥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該條第二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作了一定限制,但存在很多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上的規定很模糊,如果是針對不可撤銷的贈與財產,若存在這種情形贈與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尚可理解,但是若是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既然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存在可以撤銷贈與的可能性,那麼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是否意味著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相沖突的。
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雙方達成合意後成立,屬於意思自治的結果。既然達成了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因此一旦達成,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若贈與人之後行使了任意撤銷權,在受贈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消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可能使受贈人承受本不該承擔的負擔,如為接受贈與所作的必要準備工作,或受贈人基於對贈與人的信賴,在贈與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贈與物為基礎,與第三人訂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約。
這對受贈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市場交易穩定。
因此,贈與合同上的任意撤銷權
既然是形成權,就應規定相應的除斥期間加以限制,若在除斥期間內贈與人不行使撤銷權,期間一過其撤銷權就歸於消滅,除出現法定事由,否則贈與人必須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其次,引入締約過失制度。所謂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
引入該制度使得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使贈與合同被撤銷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儘可能的使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利益達到一個平衡。
5樓:郭妙顏不鈺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6樓:錢亮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限制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合同法》對贈與的任意撤銷有何限制?
7樓:狐狸
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根據該規定,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並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並且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也就是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能否被撤銷,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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