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民商法苑
如果合同上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則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雙方合同的約定(不違法)和當地**的規章衝突,應以什麼為準呢?理由或法條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包括行政法規條例,也就是**制定的規章!
「雙方合同的約定(不違法)和當地**的規章衝突」這句話明視訊記憶體在矛盾,法律適用包括地方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
3樓:新大道至簡
從合同的角度來看該約定有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至於與「當地**的規章衝突的條款「,你可能會承擔一些相應的行政責任或不利後果,具體可看違反該規章有何處罰;
法律明文與司法解釋相互衝突以哪個為準? 10
4樓:黎陽達人
法律明文和司法解釋都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明文的具體闡述和說明,是法律明文的衍生,二者是內涵和外延的從屬關係,內容不悖。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時間判斷,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明文的一種解釋,如果相互衝突的話,一般法優於特殊法,後法優於前法。
6樓:terence羅蘭
實踐上一般按照司法解釋為準
當地方規範與國家規範發生衝突時,按哪個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地方bai
規範所要求的標準會高於國du家規範,一般以地方zhi規範為準dao.
但如果地方規範所規定版的內容標權準低於國家規範的,那就以國家規範為準.
法律衝突,我國分別設定了解決方式和解決原則。解除原則有三條: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憲法效力最高,然後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解決方法是自上而下的解決方式,全國人大是擁有最終解決權力的機關,***、省級人大、***部委、地方**依據《立法法》和複議法分別享有相應的衝突解決權力。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標準高執行那個。
10樓:網路資本運作
按當地啊,山高皇帝遠都知道吧
關於當人約定與法律規定衝突時
11樓:
1,你們合同的約定的效力高於合同法的規定。因為合同法允許當事人約定。
2,合同法中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處理的基本原則:只有法條後面有允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我們叫做預設條款。法條後面沒有允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我們叫做強制性條款。
3,預設條款,就是你不約定,合同上不寫,就按預設條款處理。約定了,寫了就按你們寫的處理。
4,強制性條款,就是你寫不寫,約不約定都好,法院一律按此條款處理。
5,就你說的,2023年9月8日甲交貨時,乙未接收,關鍵是為什麼乙未接收,送貨地點錯了,交接人沒找到,質量,數量有異議?或者你送到他門口,他說,他不要了?原因不一樣,責任就不一樣。
6,約定於2023年9月8號交貨。並約定貨物滅失風險於10月8日轉移至乙。由於2023年9月8號交貨未完成,你不能理解為貨物滅失風險於10月8日也轉移給了乙。
因為貨物滅失風險10月8日轉移至乙是以9月8日交貨為前提的。除非,你合同這樣寫「不論貨物是否於9月8日交付給乙方,貨物的滅失風險於10月8日轉移至乙」
12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1、合同的約定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2、如果合同中有違法之處的,那麼違法部分的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3、如果合同雙方有爭議,可訴諸人民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3樓:
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有一定衝突的情況,合同不成立
14樓:匿名使用者
使用法律,法律具有強制力,當事人約定不能違背法律規定
15樓:京城嶽蒙德律師
你好與法律規定衝突分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相沖突的法律規定也要分強制性規範還是任意性規範.
並不是所有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約定都無效.
你這個案件當事人對風險轉移有約定的,從約定.
16樓:市騰逸
這個 你都看了法條了
法條的意思就是說一般來說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但是允許一定的例外 就是你們可以約定這個風險或者其他的專門合同法有規定
所以這種衝突是允許的
第143條和你的提問沒多大聯絡,是建立在買賣合同中交付風險法定的基礎上的補充條款
1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法條寫了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肯定是當事人約定優先啊,小笨
要不幹嘛法條上要加上那句話啊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效力及於本法條規定的內容,即標的物的風險承擔轉移時間以當事人約定為主,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但是依當事人約定的事項是有一個限度的,就是說法律要對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加以限制,這個限制就是「不違反強行性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共利益"。
所謂強行性法規即法律明文禁止的法律規則,如不滿10週歲兒童所為民事行為無效,不論當事人之間如何約定均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合同法142的規定不屬於強行性法規,當事人可約定,無約定時才依本法條,也就是說在標的物風險承擔轉移的時間問題上約定效力大於法定效力。
其他法條以此類推。
當合同與地方性規章衝突時,哪個更具法律效力
19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合同內容不因與地方性規章衝突而無效,只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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