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獵聘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試用期協議算不算正式勞動合同

2022-12-16 08:36:06 字數 5555 閱讀 8696

1樓:達州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與勞動合同不一定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文書。如果協議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要件,那麼協議就是勞動合同,如果協議內容不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那麼,它就不是勞動合同。

沒勞動合同和保險的算不算工傷

3樓:

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就可以。所以,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該需要先裁定勞動關係,再來進行工傷鑑定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試用期協議算不算正式勞動合同

4樓:小小小魚生活

1、員工自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就屬於建立勞動關係,單位需在一個月之內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勞動關係起在試用期內職工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屬於正式員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6樓:

如果準備和你們籤一年的合同,就只能籤一個月的試用期合同。

如果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就需要籤三年以上長期合同。

你現在去和公司論理也沒有太大的必要,反而勞神費力,建議直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很便宜的,甚至是免費。

1.試用期合同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而且只能約定一次2.違法,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第二次的試用期無效3.

公司的做法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包括:.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試用期與正常工作工資間的差額(第

二、三個月的工資差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一般來說是一個月的工資);報銷相關費用(比如仲裁費用等)。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協議也是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樓:匿名使用者

本身籤試用期協議的做法就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包括試用期在內的。所以既然簽了,那就應該算是正式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公司延長試用期應該與你本人協商同意,你要告公司,那公司必須要拿出你本人同意延長試用期的書面證據來。

另,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是有關聯的,現在既然是三個月了,那公司必須要和你籤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才合法。無故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你這種情況應該是屬於公司單方面違法解除,是無效的,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請仲裁。

9樓:深圳110王律師

1/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公司延長試用期不合法

3、無故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單位應說明理由,支付工資,否則要承擔違法解除合同賠償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1.不算

2.看正式合同的年限長短

3.提前一個月給通知的話,不需要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故試用期協議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公司增加試用期不合法。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你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轉正工資補償你三個月的差額,同時該公司還應另外補償你一個半月的工資。

12樓:夢翔孑

同你這樣分析,你就曉得了。

1、官方上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協議」。

2、求職者同公司在試用期就得簽訂合同,所謂試用期協議就是正規的合同了。

3、無故延長試用期不合法,相見第四條。

4、公司同你籤合同會寫明籤多長時間。合同時間大於三個月小於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合同,試用期最長時間是半年。

5、顯然你的公司只是想找個便宜的勞動力,過了這個時間,他又不想要人了。、

6、可以要求賠償,但是不出意外的話,你是要不到錢的,除非你真的願意花時間花精力去打官司。

7、只能祝你下份工作順心如意,希望我的回答幫到你了。

公司遷廠,算不算違反勞動合同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保險公司開工號算不算簽訂勞動合同

14樓:律兜諮詢1號

只能算你們是有勞動關係的,不能代表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那是**合同 不是勞動合同,**合同就是你**人家公司的產品來銷售,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制,不是員工制。

17樓:陽光小朱

不算。籤勞動合同就是籤勞動合同。你手上有合同原本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想多了,年紀輕,大專以上學歷的話其實可以去試試做信用卡專員,那個也是多勞多得的,以後再做保險的話正好積累了人脈。

工作調動算不算終止勞動合同

19樓:微風

工作調動不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籤延長試用期協議最多可以跟員工籤幾次延長試用期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1 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這是一種合法的約定。2 由於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就是...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被辭退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若在試用期簽了勞動合同我若想走會違約嗎

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合同的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