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呵呵
1全部1、是合理的。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如果和廠裡協商,廠裡可以去銷案。派出所不會再追究。
3、只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沒什麼大事,就算會來,廠裡不銷案,也就是治安或行政拘留十多天、罰點款,沒其他的。
2樓:來自石鼓書院機智的辰砂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派出所進行這種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
2.行政處罰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也就是說,即使廠子不追究了,派出所仍然有權進行處罰。
但找廠裡說和一下,達成和解還是有用的,如果派出所通情達理的話是可能不予追究的。但是否能達到這種效果,並不能保證。
3.派出所暫時找不到當事人,無法向其送達傳票,但還可以將傳票送給與他同住的成年親屬,或者適用留置送達,甚至公告送達的方式。即使都送不到,也可以等人回來再做處理。
除非遠遠地長時間多起來,總歸要出事的。
4.這種情況建議趕快去和廠子和解,對派出所認錯態度好一點,爭取輕罰或不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前的治安管理條例)而已,夠不上犯罪。懶得打字,參看這個:
為什麼6月29日擾亂公共秩序,9月1日被行政拘留,是合法嗎?
4樓:戚廣利
6月29日發生的違法行為,公安部門經過調查取證,報公安局局長批准,然後決定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程式雖然長了些,這也是合法的。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多久 20
5樓:到永久
《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桑植縣公安局依法拘留涉嫌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對夫婦
桑植縣公安局對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闕某家、張某英夫婦予以刑事拘留。
闕某家、張某英夫婦,2023年因與其弟闕某平宅基地爭議,對市、縣兩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權判決不服,多次到省市各級部門上訪,阻礙工作人員辦公,威脅有關部門給予「救濟」,嚴重擾亂正常辦公和社會秩序。
2023年,闕某家因尋釁滋事被判刑一年,張某英被判刑半年。2023年9月,闕某家出獄後,又以各種理由纏訪、鬧訪。
為化解該案件,2023年,桑植縣組織相關部門對其屋場和通道界址進行重新劃清,由各單位集資給予闕某家夫婦建三間磚房,給予闕某家夫婦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費救助。
2023年12月,沙塔坪鄉**在給闕某家建房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闕某家夫婦百般刁難、阻擾工人施工,致使協議難以落實。闕某家、張某英夫婦繼續到各級部門纏訪、鬧訪,擾亂公共秩序。2023年,桑植縣公安局對其非法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6樓:
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首要分子幾乎沒有判緩的可能。
7樓:45度弧線上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擾亂公共秩序不是具體罪名。
該類犯罪中,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個人擾亂公共秩序構成犯罪嗎
9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可以由派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10樓:海警
擾亂公共秩序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12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能夠成犯罪行為。
法律分析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個人擾亂公共秩序不構成刑法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的。個人擾亂公共秩序主要包括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選舉秩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散佈謠言、虛假資訊恐嚇公眾;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等,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13樓:vipqq安全中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樓:森元靈
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罪
擾亂社會秩序罪已被拘留,但沒說多少天,誰能告訴會拘留多少天啊?
15樓:戚廣利
如果是治安拘留最長是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16樓:正氣長春
如果是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最長30日內應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審查時間為7天。
如果被批准逮捕,就會被判刑,如果沒有批准逮捕,公安則須變更強制措施,轉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立即可以出來。
17樓:匿名使用者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2、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區別
18樓:匿名使用者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的主體、客觀方面均十分相似。
主要區別在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本罪發生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破壞的是這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秩序。上述兩罪行為人必須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情節,本罪毋須具有,實踐中往往由於有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本身處於或靠近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等公共場所,所以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時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遭到破壞、交通秩序遭到破壞的後果;也可能在行為人聚眾實施上述兩罪時導致這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目的著手加以區別。
一般來說,本罪行為人目的是直接針對特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而上述兩罪行為人並不以擾亂特定單位工作秩序為目的,對於前一種情形應以本罪論處,造成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亂的後果應作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因索之一。對於後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構成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吸收犯處理,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主觀上屬於過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應將這一危害後果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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