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是以沒有到期的承包合同為基礎進行確權,還是以現有農村戶口為基礎進行確權

2023-01-01 18:56:05 字數 5376 閱讀 3816

1樓:思緒放飛

土地確權一般以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確權。

從你描述看,女兒出嫁應該退出以前的承包地,讓新入戶的新生嬰兒和結婚人員再擁有土地承包地。

以前農村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習慣,隨著測繪儀器的出現,減少和增加可以精密計算。

村裡要求你退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地是合理的,如果你家增加人口可以再要回來。

有個前提,不能為你一戶作出這樣的規定,一視同仁,一把尺子可以的。

2樓:桐綺蘭

農村土地確權,我也沒有分到地,一直在外打工,老了回家怎麼辦?沒地種了

3樓: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稽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4樓:劉永方律師

以承包合同為基礎,要是以戶口為基礎,那就得調整土地,而調整土地是違法的。

土地確權是按現有人口還是按原來的登記確權?

5樓:

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允許村組對承包地適時適當作調整。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耕地是按戶口簿裡的現有人口,按戶確權,結合村組實際,在保持家庭承包權長期穩定的原則下,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係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

尊重農民意願。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

6樓:郭健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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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提問

農村土地徵收,是按戶口人頭分,還是按照土地確權證畝數分

回答您好稍等一下哦這邊按照順序給您進行回覆

是按照家庭,這可以根據戶口本以及其他事實確定是不是一家人。所以是按照家庭來定的。

法律上的理解得到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補償款的分配、使用方案,要由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確定。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個人房屋拆遷補償分為三部分,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是按照房屋落戶人數進行補償。2、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

現在進行的農村土地確權,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家庭代表申請確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不但是戶口本的現有人口,還包括:嫁出人員、在校學生、現役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 例:

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農村房屋徵收時,涉及宅基地土地的徵收以及房屋建築本身的徵收;其後的徵地補償費,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提問那麼戶口本是父母的名字,確權證也是父母的,土地徵收是按照父母確權證畝數分嗎,與村集體有沒有直接聯絡,村集體會不會要求分割我父母確權證上的土地畝數

回答稍等一下哦這邊打字回覆您,親親耐心等待一下

一般徵收土地是以村為單位的,因為土地所有權性質一種是國有,一種是集體所有。徵收土地就是將國有變為國有。土地徵收後,土地的補償款則是村裡進行分配的,具體怎麼分配每個地方都可能有所差別的,根據有關規定,市縣農業部門具體監管土地補償的款的分配和有關糾紛的處理,因此,如果有這方面的爭議,可以到市縣農業部門諮詢。

提問土地確權證起到法律效果嗎?

回答可以起到的

提問我們這邊土地徵收,有的人土地比較少,別人家的土地多,能不能從別人家要土地,雙方土地確權證都辦好了,可不可以便改土地

回答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般包括它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 地使用權、集體十地承包經營權等的確權。無論是宅基地使用格又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如果您認為登記確有錯誤,當然是有權申請更正的。但申請更正時需 是交記載事項確實存在錯誤的材料 否則,申請可能無法得到支援。

提問徵收一般都按照二次土地確權證徵收嗎?還是按照家庭戶頭?

回答按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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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渠迎彤

農村土地確權不僅按現在的戶口本上的人口進行登記,還要對戶口發生遷移的、已經逝去的人口都要登記。

這次農村土地確權是依原承包人,還是按現有戶口?

8樓:土流集團

農村土地確權是按戶確權,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係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承包方其他家庭成員可以作為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進行確權登記。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9樓:孫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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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這裡已經收到,正在為您分析問題,如果您有什麼需要補充的問題,可以發給我,我好為您進行詳細的回答!

提問我是二輪承包人,後來戶口遷移本鎮,現在土地確權隊長說我戶籍不在,就把我原來承包土地權收回了,現在我父親的土地確權證上就沒有了,我該怎麼辦

今天我問隊長,他說土地確權是跟戶口本來的,那我想問問二輪承包30不動的,我這也沒到年限,怎麼確權就把我的承包權就收回了

回答土地屬於集體所有 超過31年承包期 集體可以收回

土地確權糾紛處理程式:

1、向縣級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錯處處理決定。

你可以申請複議

祝您生活愉快,闔家幸福!麻煩給個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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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農村土地確權,請問下是按什麼標準確權

10樓:

一、戶口遷移是個人的自由   只要接受方同意,遷出方一般不會阻攔的。   土地確權後,孃家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不過到婆家後,一般情況下,在婆家也就不能再擁有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使用權了。   二、農村土地確權,確的是什麼權?

  是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我通常說的地是村裡的。   三、戶口遷出後,土地是否會被收回?

  1、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經確權後,依法受法律保護!   2、確權到期後,以後就不再擁有繼續承包經營的資格了。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你戶口已經遷出,也就不具備再承包經營的權利了。

如果婆家這邊有土地,也允許你承包經營的,當然也可以了,不過這類情況很難了。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村委無權收回確權後的土地。   (2)在下列情況下村委有權收回土地:

  2-1、舉家外遷出地級市以外的地方(並給予承包方適當補償);   2-2、承包人死亡,按照繼承法無法繼承的。   四、村裡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行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你有風險:孃家的土地確權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村裡是可以收回的。到時候,在婆家你也可能沒有土地。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現在還不值錢,將來不好說呢。

農村土地確權按戶口本

11樓:一鹿有你

不是。現在進行的農村土地確權,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家庭代表申請確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不但是戶口本的現有人口,還包括:嫁出人員、在校學生、現役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

例: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如果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孃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選擇登記在孃家或婆家權屬證書上,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得重複登記。

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雖沒有承包地,但也一併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新的證書上。

土地承包法對此規定,全家戶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他們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退還給村集體,因此,此次登記,應根據承包方的意願,給予確權登記頒證。

12樓:土流集團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家庭成員共同書面推選。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個人的,承包個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法定繼承人為承包方代表。

共有人的確認,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成員為基礎,參照家庭現有人口,由承包方書面申請確權登記共有人,發包方稽核確認。其中,二輪土地承包到現在,承包戶新生子女,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承包戶中部分死亡的人員,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兒及入贅女婿,在嫁入(入贅)地沒有獲得承包地的,原則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兒及入贅女婿自願放棄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權的,應當出具書面申請書,原所在地據此可以不再登記為共有人,是否登入嫁入(入贅)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成員商定,總之,不得重複登記。

家庭承包戶部分人員死亡的,其他成員還存在,也沒有與家庭死亡人員分戶的,還按原承包土地確權登記,承包戶主死亡的,由家庭成員共同書面推選新的戶主。

家庭承包戶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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