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一般的爭吵、謾罵應該不能成為其解僱員工的理由,不會得到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的支援。
但這一規定的存在應屬合法不合理,最好是通過工會溝通的方式予以修改。
希望我的能幫到您!
2樓:徽我是通涵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樓主所說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說的大概是指「爭吵漫罵上司或其他同事的」,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對此,我的理解是,如果在上班時間爭吵漫罵上司或其他同事,影響工作的,算違反規章制度的話,尚屬合理。上班時間調動別人的情緒,對於安全生產、保質保量生產都有影響,遏制一下不無道理。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說的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一次偶然的爭吵,就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的話,這就過於嚴厲。而下班時間發幾句牢騷也不行的話,更是缺乏法律依據。
所以這種規定不合理,甚至有不合法之處,操作的伸縮性過大,對於管理者也難以實行(員工之間輕輕吵幾句,馬上就要辭退的話,這不可思議)。
3樓:網友
有事好好說,爭吵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員工守則主要內容是什麼?
4樓:98聊教育
1、員工的道德規範。比如維護公司信譽、嚴謹操守、愛護公物、不得洩露公司機密等行為規範。
2、員工的考勤制度。其中有工時制度、上下班的規定、打卡規定等等。
3、員工加班值班制度。什麼情況下加班、加班的報酬規定、值班的安排等等。
4、休假請假制度。包括平時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產假和生理假、病假、喪假、工傷假、私事休假等等。
員工守則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適合性。要廣泛徵求企業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因為員工守則是企業內部員工規範自己的言行的基本準則,以企業內部員工為主體編制出來的規則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須發動全體員工參與,通過民主程式來制定。
2、合理性。在勞動法或其部門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制定其內部規章制度時要堅持公平、合理、科學的原則,既要考慮員工的利益,又要考慮單位的利益;既要考慮對員工勞動行為的規範和制約,又要考慮對員工勞動積極性的激勵。
員工守則有法律效力嗎
5樓:徐聖乾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納巨集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桐茄培的,勞動關係自用局唯工之日起建立。
員工守則有法律效力嗎?
6樓:劉想想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拆扒。
用人單位與勞動塵高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旅兄昌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僱傭60歲以上的員工合法嗎
不犯法。我國目前並沒有禁止工地僱傭60歲老人的法律。在僱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能籤勞動合同。60歲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不屬於勞動者的範圍,所簽訂為勞務合同。60歲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調整 只能受 民...
這樣算是合法婚姻嗎,請問這樣算是合法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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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是開玩笑嗎,這樣子,是開玩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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