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唸啊刺
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的強迫勞動者加班。
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如果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例如火車乘務人員,根據工作特點肯定不能實行標準的工作時間,所以只有特定的企業可以實行其它的工作和休息辦法,但這一休息方案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另外,還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等,都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體現。
2樓:高傲公子
既然下班了,員工當然有權利拒絕去做公司安排的雜活了。畢竟法律規定每天工作時間是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的下班時間屬於個人,公司沒有任何權 力在員工下班後安排員工工作。員工也有拒絕公司領導安排的權利。
當然,作為員工,如果公司提前安排加班,還是要去執行的。畢竟如果不加班,很有可能會丟掉工作的。所以,如果是合理的加班安排還是要適當參加的。
3樓:胡師令
1、法律上可以拒絕,人情上難以拒絕。
2、拒絕是有技巧的,可以婉拒,最好不強拒。婉拒就是找個理由,比如近階段家裡有人住院,需要去照顧等等。
3、一般來說,乙個人選擇了乙個單位上班,是要遵從單位的合法安排的。否則,你可能就無法繼續在那裡工作。
4、換句話說,你選擇了乙個經常讓你加班的單位,說明你的能力在那個階段是與該單位是吻合的、匹配的。你想找不加班的單位都很困難。
4樓:錢言萬語
具體原因具體分析。
員工有權利拒絕,但是如果。
老闆會一公尺一次把你開除的。
一般的私企並沒有前面什麼勞動合同。
也是可以隨時開除員工的。
如果你不想在這家繼續幹呢?
你當然可以拒絕這些。
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的話。
有時候就得委屈,也得幹。
我就對這個工作還比較滿意的話。
就不要和老闆弄翻臉了才好。
生活本來不易,工作也不易。
一切的關鍵,就看你對這個工作。
是否喜歡?不喜歡?
5樓:網友
員工在下班之後當然是可以拒絕做雜活或者是回來加班的,但是你想要在乙個地方有所發展,或者是呃能夠長期的做下去,最好還是呃回來加班。雖然你可以拒絕加班但雖然你可以拒絕加班,但是等老闆找到人之後,可能你就要失業了。
6樓:yq情有可緣
員工下班後是可以拒絕做雜活和加班的,但是,話又說回來了,想要在這個廠子長期幹下去,還是同意為好,要不然惹得領導不高興,或者是影響工作進度是很麻煩的。
7樓:手可摘鑫玥
下班後可以拒絕進行加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唇捕再痔
員工是可以拒絕領導,讓加班或者做雜活的。但是在我們中國這個奴性社會來說,你拒絕的話,可能就會意味著被穿小鞋。
9樓:戊珺
可以的。因為已經下班了,下班的時間是你自由的時間,如果老闆強迫你加班,或者強迫你幹活,是違法的。
10樓:乜從杉
答,員工下班後是否可以拒絕做雜活或加班?員工下班後可以拒絕加班的,做雜活這件事,除非你明天不想幹了,你就拒絕,想繼續在這打工你就幹否則不行,你想一想!
11樓:晚霞夕照
最好是遵照合同執行,合同中肯定有服從領導、聽從分配的條款!你執行了嗎?
12樓:帳號已登出
員工下班後是可以拒絕的,下班了是可以拒絕的。
13樓:yining小劇場
可以的,只要你膽子大,敢跟領導叫板。
14樓:
摘要。親,老闆好,員工下班後是否可以拒絕做雜活或加班?
1、不可以。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更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確有需要,如因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乙個小時,特殊原因下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員工下班後是否可以拒絕做雜活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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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老闆好,員工下班後是否可以拒絕做雜活或加班?1、不可以。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加班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更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確有需要,如因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乙個小時,特殊原因下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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