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動續簽,但單位變更合同為4個月,補償金

2025-02-14 22:55:11 字數 5544 閱讀 3657

1樓:網友

先說補償問題,如果合同到期,單位不再與你續簽,則單位應該給你工齡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無論你與單位簽了多長時間的合同,只要你081219與公司簽了新的勞動合同,則新合同有效,即你的工作時間到090228,到時單位如果不續簽你,按上述法律規定給你補償。

第乙份合同不需要重籤,也就是081028的自動續簽是有效的,整個合同的終止時間就是你和公司重新籤合同081229時確定的時間即090228,081229簽訂的合同不存在無合同勞動關係,不能得到雙倍的賠償。

到090228,你的工作時間是1年零4個月,到時公司不續簽,你應該得到倍工資補償。

2樓:網友

第乙份合同到期時應該按照新勞動法進行新的合同簽訂。在2008年11月29日至2008年12月19日應給付雙倍工資。

至於無合同勞工關係,我沒看懂你的意思。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有補償嗎?

3樓:南川梅

法律分析伍返:超過1年沒簽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以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納租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腔茄飢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

4樓:黃心明

可以獲得4個月的工資賠償,若公司不是提前30天同志的,每晚一天還可以獲得一天的賠償。

賠償標準是你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含工資、津貼、獎金等)

5樓:王寧熙哲

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應該是4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非個人原因離職的,可獲得乙個月的經濟補償,你在該公司已經連續工作了四年,則可獲得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該工資指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

6樓:網友

你入職是五年,但是這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而《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並沒有向前的追溯力。。

所以你的經濟補償只能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算。。

其他的就就如3樓所說。。。非常正確。。

7樓:

一樓的說法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到滿二年半不滿三年,應當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所以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沒有規定必須提前通知,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提前通知的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地方性勞動法規有規定必須提前通知,那麼就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關於合同是否續簽,及其補償問題如下

8樓:陳友聯

1.首先,我們瞭解一下有關續簽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都不打算解除勞動關係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也沒有明確的改動,就認為雙方按照原先約定的條件(不包括合同期限,也就是合同期限可協商變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接下來,我們就談談合同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僅僅知道合同不會續簽,還不能確定是否有補償。因為拒絕續簽合同的一方是負有責任的,所以我們要根據責任方的不同劃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不續簽,這種情況單位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不續簽,這個還要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維持甚至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同意續簽,則不用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勞動條件比原來的還差,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還枝飢渣要進行經濟補償。

3.在這裡要注意的是,合同不能續簽一定要蒐集並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法庭才可以判斷誰是責任方。

二、那麼,補償的標準如何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如果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同樣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六個月,就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正式工作乙個月以上還不到一年,用人單位要支付兩倍工資。因此,除了不續簽導致的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有不簽訂合同導致的補償金。

2.勞動者在合同期到後,不要直接就走了,一定要明晰自己應享有肢喊的法律權益。用人單猛悄位一定要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依法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補償多少

9樓:刁淳桐冬雁

你工作已7年,期間簽過2次固定合同,接下來公司將應該依照勞動法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公司不再續約,你可依法取得7個月經濟補償金,同時由於合同附加了同業競業保密協議,因此你兩年內不得在同業中就業,公司應依法在給予你經濟補償金之外給予競業經濟補償。

希望你能依法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10樓:鎮納公孫翰翮

1,你工作年限滿10年,可以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候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否則對方需要承擔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責任2,可以獲得12月工資的補償。

合同到期單位不在續簽,給安排新任務不合適,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11樓:滬深刑事貓哥

合同到期不續簽槐棗 的賠償規定: (一)如果 單位不續簽 ,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的,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蠢畢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帶明芹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單位不在續簽,給安排新任務不合適,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12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具體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兩個月,雙倍補償如何算

13樓:網友

從12月開始算。自己要求離開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項、82條。

14樓:法律達人秀

合同到期雙方並未及時簽訂,視同於雙方合同續簽(繼續履行),不存在雙倍工資這一說,如果人事並未出具不續簽通知書,需離職的話,按照正常管理制度離職即可。,公司如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並未在事後簽字確認,雙方採取商議善後事宜,如公司單方面不處理協調可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勞資糾紛科出面協調。

15樓:失眠症少年

問題一:11月開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問題二:問題二本身存在問題。如果用人單位不繼續訂立勞動合同的話,則參照問題一可以主張從11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補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你這種情況,公司不續簽,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工作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計算,注意,這裡所指的工作時間是指你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所有年限,工作五年就可以拿5個月工資的補償。

勞動合同會不會自動續簽,勞動合同續簽三年以上是否自動轉為終身合同?謝謝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1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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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簽有補償麼,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你的經濟補償金不是5個月,而是從2008年起計算的工齡,兩年半,即3個月補償。其他的補償恐怕沒有。08年前的工齡不算,也就賠你三個月工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