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這樣寫嗎?

2025-03-01 11:15:26 字數 1548 閱讀 8566

1樓:濤聲海韻

這個證明書太複雜,也都是單位保護措施,對員工顯然有失公平。

通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離職證明)僅僅說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單位也不會什麼不承擔責任的宣告,否則就是霸王條款。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蠢扮凱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缺凳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帶喚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創作者

沒結清就結了再簽字。

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怎麼寫

3樓:陳盼盼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基本格式如下:1.

該證明書,須要有名稱、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名稱可以直接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其他名稱,但應當能直觀的表現出證明的目的或內容。3.

正文基本上可以包括;勞動者基本資訊(姓名、身份證號)、入眠時間、勞動合同簽訂資訊(合同編號、合同期限)、勞動者職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事由、解除或終止的時間以及雙方勞資情況。4.落款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章,以及出具日期。

5.為了便於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每份證明應當留有存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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