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己籤適用期二個月後又延長乙個月過後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5-03-07 11:15:29 字數 4640 閱讀 7048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勞動合同已簽訂,那麼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最長的試用期,在約定試用期到期之後,單位是不得在延遲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結束之後,單位不得隨意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網友

要看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是多久,試用期的長短和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是有直接關係的。如果勞動合同時長超過3年,那麼延長乙個月試用期到3個月,這個是合理的。

其次說解除,試用期也不是隨意就能解除的。如果你沒有嚴重過失,你的學歷、工作經歷沒有造假,企業解除也是要支付相關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簽定的合同期限就是2個月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3樓:七臺河李陽平

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不同情形,可以選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陵穗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尺備卜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滾兆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益呈

可以,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兩個月後解除

5樓:潘達懂發

工作合同到期兩個月是可以離職,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實際上就意味著合同已經到期了,雙方當事人共同的約束,因此是可以立刻的離職手續辦理的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工作合同到期兩個月是否可以離職?

工作合同到期兩個月是可以離職,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勞動合同到期,是自閉耐念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二、勞動合同到期證明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畝談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轎困,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相關的時間方面的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都是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的,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但是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就不需要受到原來勞動合同的約束了。

前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在新單位上班後延遲半個月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6樓:蒼洱白子

可以的,但建議儘快與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讓前單位終止勞陸春動關係和社保,然後,讓新單位開孝薯具具體早慎耐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的證明,再去人社局補繳中間的社保費用。

7樓:斑駁天藍

在單位允許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備正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原則上是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並應當及時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了乙個延伸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是合法。

第39條第四項規定:清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答滾汪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並不禁止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只要是先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沒有提出對後籤勞動合同的異議就可以。

注意:最後主要的用工風險來自於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勞動爭議後產生的勞動關係確認環節。

8樓:網友

一般來說不塌絕可以的,因為找到工作需要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必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才行禪兆,因為這賀衫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否則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9樓:網友

這裡涉及到問題是非員工本人原因變更單睜帆位主體的,工齡連續計算,現在主要看原單位是怎麼安排的悉掘雹,是直接安排你到新單位上班,勞動關係還在原單位,還是你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明確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新單位可以在乙個月內與其簽訂,工齡可以散桐寫到新勞動合同裡,或者找原單位要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10樓:網友

前單位雖然未解除合同,但是你人已經離開了,那麼工資肯定沒有巖液了,去了新單位鬥兆晚籤合同,中間會出現斷交養老保險。不會犯法,只會給自空棗租己帶來損失。

11樓:網友

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 下至新公司上班,勞資雙方均違法。

12樓:網友

入職乙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就不違法。

13樓:3c達人千尋老師

你在前單位合同未解約就去其它單位上班首先就是違約了,然後新單位延遲籤合同新單位違反了勞動法規定。

14樓:七臺河李陽平

應該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再與新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15樓:網友

具體細節是什麼樣的?前單位開具了勞動關係昌叢喊解除證明嗎?一般以該證明日期起算,因耐野為勞動合同解除要去人事局辦理掛檔,時間上會比實際離職遲一點。

新單位在聘任你的時候鄭慧沒有要離職證明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先解除合同,再找新單位。

勞動者不能同時簽訂兩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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