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者家屬封存病例後,應該讓誰來分析病歷呢

2025-04-09 22:50:15 字數 3703 閱讀 6602

1樓:愛追劇的暖暖醬

可以讓屍檢的法醫、第三方醫院等幫助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中仿當在患者死亡之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自己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當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患者死亡枯塌,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沒培圓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患者的家屬應當在48小時內申請進行屍檢,這樣的話可以查清患者的死亡原因,看看到底是由於自身疾病的原因死亡的還是醫院的原因死亡的,這一點對於醫療機構責任的判斷是至關重要的。

2樓:小羅

1.正常封存散逗程式。

醫患雙方都可以要求封存病歷。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對方共同實施病歷封存。

封存病歷應當醫患雙方有權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影印客觀病歷,籤封病歷原件或者影印件。並註明病案患者姓名、病案號、封存件為原件或影印件、封存的病歷頁數,並雙方騎跨封條簽字或蓋章。

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複製件的保管。

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籤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2.病歷未完成的封存。

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若封存的是病歷影印件衝派賣,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若封存的是原件,醫方應當另頁繼續書寫病歷。

3.病歷封存的時限問題。

4.醫方不配合封存病歷的。

醫方拒絕封存病歷的,患方可聯絡當地衛羨哪生行政部門協助封存病歷。

患方能夠證明醫方拒絕或者不合理拖延封存病歷,對病歷真實性存疑的,醫方應當證明病歷的真實性,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因此,根據本條意旨,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即患方向醫方(一般應當為醫療糾紛處理部門或者院辦)提出醫療過錯質疑時,醫方應當組織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而無論該時間是否節假日或者工作時段。

3樓:網友

醫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籤封病歷複製件。

病歷封存和複製並不需要衛健委在場,因此「醫院以封存病歷資料需要有醫務科、衛健委及患者三方在場才能進行為由,拒絕了患者家屬的要求」顯然會令患方不滿,也會引發患方對病歷可能被握銷廳篡改的擔憂。

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並於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擬開展存在重大倫理風險的醫療技術,應當提請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可以諮詢省級和鬥鎮國家醫學倫理專家委段隱員會。

未經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醫療技術,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不得應用於臨床。

4樓:網友

專家和有關衛生部門領導。

老人去世後病歷是否保留

5樓:鞍山刑事張林林

法律分析:醫院會保留的,醫院保留病人檔案,醫療機構的住院病歷的儲存期不得少於30年。影印既往住院病歷,申請人攜帶規定的身份證明,先到醫務科經稽核後開單,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九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儲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裝置,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鑑定檔案儲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燬檔案的程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燬檔案。

家屬申請封存病歷的後果

6樓:朱品文

法律分析: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在影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是影印和封存委託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緩核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悉哪激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醫院才會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託他人影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影印件及其授權委託書。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睜襪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家屬申請封存病歷的後果

7樓:杜曉霞

封存病歷悉攜閉後將對訴訟程式中的質證造成不利的影響。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複製隱碧病歷資料,在進入訴訟程式前,患者有權複製客觀病歷資料。

製作規範的密封條:應選擇不易破損、只能單向開啟的密封袋,密封條要騎跨於袋口兩側,在密封條上要有參與病歷封存的醫患雙方、第三方人員的親筆簽名,並註明封存的時間、地點。而且,密封條上簽名的人員、時間、地點應與封存記錄上一致。

封存病歷的保管:一般情況下可以由當事醫療機構保管,這是法規所規定的。還可以採取委託第三方代為保管的方法。

關於封存患者病歷前的準備等程式:

1)當出現糾紛和醫療爭議,患者及家屬要求封存病歷時,病房要保管好病歷,以免丟失。(2)及時準確將患者病情變化、**、護理情況進行記錄。

3)備齊所有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

4)迅速與科領導、醫務科(晚間及節假日與院總值班)聯絡。

2、關於封存患者病歷的程式: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封存患者病歷應遵循以下程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歿其**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科(晚間及節假日向院總值班)報告。

3)醫務科(晚間及節假日院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病歷的主觀部分的影印件。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睜裂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科。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因此,根據本條意旨,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即患方向醫方(一般應當為醫療糾紛處理部門或者院辦)提出醫療過錯質疑時,醫方應當組織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而無論該時間是否節假日或者工作時段。

家屬申請封存病歷的後果

8樓:杜曉霞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在影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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