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案例分析 求關於近因原則的保險案例以及分析。謝謝

2025-04-13 23:50:19 字數 2530 閱讀 3914

近因原則

1樓:咕嚕咕嚕的花貓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範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按照近因原則, 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 ( 給付 ) 責任。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務中處理賠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近因識別:

損失發生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型別:

1、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並列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承保損失的近因必須歸咎於決定性有效的原因。即這個原因具有現實性、支配性、決定性和有效性。

其他原因並不是承保危險,其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

2、幾種原因因隨最初發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順序發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於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於損失的原因。

3、幾種原因相繼發生,但其因果鏈由於新幹預因素而中斷。如果這種新幹預原因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麼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幹預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危險並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遠因就不會發生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就於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幹預的原因。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乙個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伸。

如果某個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範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

求關於近因原則的保險案例以及分析。謝謝

2樓:小卡

你說的是什麼樣的,真的案。

例還是假的案例?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最直接、內最有容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險的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舉個假的例子:

一架飛機在飛行過程中遇到雷擊,致使機尾受到嚴重損壞,為了機上乘客安全起見,飛機必須緊急迫降,而由於機尾受損,緊急迫降時機身發生劇烈的震動,機上一名乘客因此突發腦溢血而身亡。而在這次事故中,其因果關係為:

雷擊→機尾受損→緊急迫降→震動→突發腦溢血→身亡從這個因果關係鏈看,導致該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雷擊,而突發腦溢血只是雷擊造成的一系列後果之一,因此這次事故的近因為雷擊。

保險近因原則案例

3樓:網友

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1、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因為觸電死亡。

2、死者觸電是因為供電公司沒有及時維修電路。

3、保險的定義就是風險的不確定性。如果供電公司及時對線路搶修,死者就不會觸電。那風險也就不會發生。

4、責任免除的自然災害應該是指直接造成的損失。而死者是因為供電公司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的悲劇。所以不能用近因原則來拒賠。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近因原則的案例適用

4樓:塔思雲

按照近因原則,如果是單一原因導致保險損失的,則只需判斷該原因是否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故,適用較為容易。但存在多個原因的,近因原則的適用較為複雜,以下結合案例來具體分析:

保險損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則前一原因(即誘因)是否構成「近因」應判斷各原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性質。

各原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前一原因(即誘因)不構成「近因」。(案例:保險船舶因大霧偏離航線擱淺受損,本案近因是大霧導致船舶擱淺,超載和不適航與大霧沒有因果關係不是近因。)

各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則應判斷因果關係的性質。a、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的不構成「近因」。(案例:

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泡浸氣缸進水,強行啟動發動機導致發動機受損,近因是強行啟動發動機,暴雨並不必然導致發動機受損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關係的構成「近因」。(案例:

著名的艾思寧頓訴意外保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打獵時從樹上掉下來受傷,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時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從樹上掉下來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從樹上掉落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有爭議的,則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案例:

投保人被車輛碰擦,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車禍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誘因,即構成死亡的近因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

多個致損原因,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開航前船長因病不能出航,經港監批准由大副臨時**船長,航行途中三副縱火造成火災事故,三副與大副之間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縱火才是火災事故損失的近因。

多個致損原因共同作用導致保險事故,則多個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單純慢性病或非典均不會產生被保險人死亡的後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則非典與慢性病均可視為死亡的近因。

保險近因原則案例,請教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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