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又找不到鞋了
其實證據的客bai觀性本身du來說是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他充分
zhi反映出
dao司法判定的不可內靠性。
證據,是一個法律詞彙容,它的作用就是用來供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用的,如果一個證據不能讓法院查明事實,那就不是證據。
那麼如何來判定提供出來的到底算不算證據,很多時候都會出錯,導致了很多冤假錯案。
作為司法部門來說,判定一個案件,要做到事實一定是這樣,不是這樣我願提頭來見,這樣司法部門每一個判定結果才具有權威性,而不是單純通過證據符合規定,可以根據其進行判定而判定,這本身就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表現。
我們到底是在追求事實真相,還是在追求證據是不是符合規矩?如果每一個案件,我作為司法部門都敢在判決書結尾添上一句"事實一定是這樣,不是這樣我提頭來見"並簽名摁手印,他們敢嗎?如果不敢,究竟憑什麼敢做出最終判決?
就因為證據符合客觀真實?
證據的意義。
2樓:戚廣利
證據的意義重大,具體表現: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的重要性不可言語。沒有證據在怎麼「能言善辯」的律師(訴訟**人)也是無可奈何的。
證據是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證據是支援訴訟請求的基礎。沒有證據支援的訴訟請求,法官是不會支援的。
刑事案件是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在民事案件中,所謂「有理說不清」的案件是數不勝數的。「有理說不清」就是當事人自己覺得有理,也就是所謂客觀上有這回事;但無證據加以支援。
無證據加以支援的「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理」,即不是「法律事實」。比如說,親朋好友之間借款一般不打借據,等到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權利人往往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實,這樣法院就不能認定該事實的存在,就要判決原告人敗訴。原告人之所以敗訴,其原因不在於別的,就在於他缺乏證據支援。
證據對打官司是至關重要的。打官司的時候,法官並不知道事實的真相是什麼,他們只能依賴證據。進行無證據的訴訟,必將遭受敗訴後果。
雖然從人情上講不合理的,但是合法和正當的。正從這個意義上,我們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依據」,就是 「以法律事實為依據」,實質上乃是「以證據為依據」。
3樓:與各位同行
一,證明案件事實,認定案情。
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適用法律規範。
三,才能做出正確、權威的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1,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
2,證據是揭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有力**
3,證據是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生動材料
5樓:八三老人
用來證明事實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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