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呼我
26 總則
26.2 按以下方式付抄款襲:
26.2.1 - 簽訂合同後,在提供履約保證和預付款全額安全保證償還後,支付合同**的60%
26.2.2 - 進行供貨臨時驗收後,支付合同**的30% ;
26.2.3 - 供貨最終驗收後,作為結餘支付合同**的10% 。
本部分付款也可應供方意願,與 26 (2) (2) 中所提貨款一同支付,但供方需提供10%結餘總額的安全保證償還。該安全償還應在供貨最終驗收之日起60天內提供。
施工合同中,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2樓:牽著你的手
通用條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內容。
專用條款是簽訂合同的雙方針對合同項下的那個工程或者專案所作的有針對性的、不同於通用條款或者將通用條款予以細化的特別約定。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
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檔案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1、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的名詞定義指出: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類範本中的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慣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建設工程雖然具有單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價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一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本一致的,對於違約、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設工程施工中這些共性的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的通用條款,實際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
這種做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2、企業或建設專案的實際做法
一些長期有建設工程發包業務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設專案,需要簽訂較多工程或標段的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建設專案管理的統一要求,制定統一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後針對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專案合同的可談判性差別
有些工程不準備採用範本,特別擬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時,可以不區別通用與專用,只需要一份齊全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將不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通用合同條款,對於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專用合同條款。
3樓:百度使用者
不w太t清楚你的問題,我這樣理解:通用條款指的是一y般施工h格式合同上e都有的條款,而專q用條款指的是當事雙8方1特別約定的條款。不s知這樣理解對不e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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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有流押條款,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流押條款 是法律禁止的,該條款無效 同時,法律還規定回了,合同中的無效條答款僅僅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比如說,你簽訂的合同共包括十二個條款,其中有一條是流押條款,其他條款是正常條款,那麼只能說這份合同中的流押條款無效,其他十一個條款都是有效的,而不能說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
投標函中的合同條款號可以自己擬麼,具體合同條款要不要附在標書裡呀
投標函及附錄的格式應該是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提供的,其中的合同條款號如 果空缺的話,最好是要求招標人澄清一下是否要填寫以及如何填寫 如果已經過了要求招標人澄清的期限,建議投標人不要自行填寫,還是空在那為好。招標檔案中不需要隨附合同主要條款嗎 是需要的,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在 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 招標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內容承包範圍如何填寫
工程內容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 結構特徵等。對於房屋建築工程,應填寫建築面積 結構型別 層數等 對於道路 隧道 橋樑 機場 堤壩等其他土木建築工程,應填寫反映設計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標,如長度 跨度 容量等 建設工程承包範圍是由招標檔案或施工圖紙確定的,應包括你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