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是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了李某?還是整個發包給他,讓他做這工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我認為這起事故的責任應完全由李某承擔,因為對於那名工人而言,李某是其僱主,雖然他們之間並沒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所以李某依然要對其負責。
如果李某不存在欠缺資質等情況,(也就是不存在該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說情形),那麼,這個工人受傷的責任就完全由李某承擔,而與你們無干系。
但一旦出現了你們明知李某無資質或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卻仍然將工程交給他做的情形,那你們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李某一起對那名工人的受傷負責,對此也沒什麼好解釋的,司法解釋的條文說的太淺顯了,一看就懂。
但看你的描述,我認為這件事以李某負全責收場的可能性較大,但是不管是誰負責,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所以,這些費用,該賠的一樣也少不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與李某簽定合同時是否有關這方面的內容,還有你是業主呢還是總承包,如果你是總承包那你是應負一定責任的,這是因為你有監督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也應該是僱傭方承擔醫藥費和一切費用
無籤合同 在工程中 意外 死亡。 公司要負什麼責任
4樓:田小奇
你好,看了其他網友的回答,比較了一下,處理思路上稍微有所不同。
一、先回答你的問題
1、承包關係走工傷
2、不能證明,最好走僱傭,而且要走僱傭賠償,才能損失少點。
3、甲僱傭乙不能間接證明你們就是承包關係。
二、處理分析
這種問題一般三種處理方式
1、走工傷,家屬能證明工傷或起訴證明為工傷,按工傷賠償方式走,起訴外加其他相關費用;
2、走僱傭賠償,家屬不能證明承包,或你們自己能證明為僱傭關係,同時不起訴,走僱傭賠償,
費用相對比工傷少點;
3、直接協商一次性支付,不管是什麼原因,現在人在你工作場所或工作期間死亡,談談一把付清費用,日後不再就此事追究,或找專業人士出謀劃策下,費用估計更少些。
三、建議,提一點,承包關係,承包必須有資格限制,且不能為自然人;僱傭以人家手藝為準且按僱主管理執行工作任務,而非以承包結果為目的;.條款網上太多,你自己查,我粘的太多你估計看煩了更亂。
凡是靈活處理,不同情況做出相對的策略,對公司來說,這種事發生,應積極處理,不要拖拖拉拉,往往適得其反~
希望能幫你判斷點,有意見歡迎追問~
希望能幫你點
5樓:韓飛律師
1、如果雙方屬於勞動關係;工作中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的,算工亡,那麼賠償在50萬左右;所以本案的焦點就是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2、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的規定。如果這個專案都是甲負責,並且不受你公司的管理,你公司也不給他發工資;他完全自負盈虧的話,我認為你們雙方是一種合作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那麼就不是工亡,不需要支付他工亡待遇;
3、不是勞動關係,那最多按人身損害來進行賠償,因為你公司不存在什麼過錯,所以不承擔他賠償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如果甲符合上面的情形,公司或甲的近親屬應當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亡)待遇。
不論你是以公司的身份提問還是以甲的近親屬的身份提問,答案都可以是相同的:公司沒有與甲籤合同,只要甲有證據,比如有工資條或卡、廠牌、工作證、工作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友證明等,就可以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公司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說明:(一)中的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你可以網上搜,也可以問當地勞動部門。
(二)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部檔案)規定,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三)中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據此資料計算,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913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是一個標準。
公司要是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話,上面的工傷待遇都由公司支付。
如果甲沒有證據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僱傭關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標準可網上搜《最.高.
人.民.法.
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見第十七條後相關條款。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甲與公司屬於僱傭關係而不屬於承包關係,所謂承包合同關係無效,公司作為僱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需要鑑定死因及發病和死亡時間。如果能夠證明在發病後48小時內死亡的,一般能夠認定為工亡。
因此,單位需要承擔工亡補償待遇。具體情況建議進一步**溝通聯絡。
縱橫法律網-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周文兵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為公司提供勞動,就與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是,在工作中意外死亡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中意外死亡的情形你沒有說清,無法判斷這個意外情況。凡是與工作有關的**均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樣才會對員工進行法律保護~
9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甲乙丙丁,他是的病死的,是工傷嗎,你擔心個啥。你錢多了給他點安葬費。或者給他燒點紙,說實話,這個人命很苦逼啊,
10樓:世書琴
負全責。承包者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如果沒有就要向上追溯
11樓:盈科無錫律師所
樓上回答很全了。
簡單一點就是,
如果沒簽合同的話,能證明和誰是僱傭關係,就是誰負責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全部的責任 只是要收集相關工作的證據
沒有勞動合同,在家政幹活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受僱與家政公司,受家政公司的委派,到居民家中從事家政服務工作,工作中摔傷,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必須是勞動關係,確立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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