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試用期沒過,也沒給員工上保險可以仲裁嗎,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最後一天讓走人

2022-01-06 06:55:59 字數 5336 閱讀 1387

1樓: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不滿半年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關係的轉入並繳納社保,否則就屬於違法。

2樓:永夜

這樣的可以,你只要能證明在那裡上過班,就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寫材料等待**仲裁了

3樓:玫瑰的海角

這個具體還是得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然後建議你保留好證據,證明自己試用期沒有不良行為!

4樓:與夜相依的故事

可以仲裁,但是作用不大,最多可以討要實習期的工資。

5樓:晉方美

試用期內公司是不給上保險的,你終猜去也沒有什麼用的,因為你沒跟公司正式簽訂合同,不屬於公司的員工,公司沒有必要給你上保險,實習是不上保險的

6樓:水晶玻璃芯

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試用期,沒過也沒有給員工上保險,可以仲裁嗎?試用期兩個月,最後一天通知走人,這個也沒有辦法,中彩的因為畢竟你在試用期內的話是可以學習,要求你走的。只要他把相關的工資給你就可以了

7樓:力挽狂瀾

不是沒有提前通知你本人試用期過了,也沒給員工上保險,你是可以到仲裁部門舉報,讓他賠償你的損失

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試用期沒過,也沒給員工上保險可以仲裁嗎?

8樓:溫暖

在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的前提下,試用期還沒過,沒給員工上保險,認為這種情況下是違反了勞動法,個人可以跟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情況下,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9樓:晉方美

試用期內公式是不能給你上保險的,你北紅,你被公司聘用以後才給你上保險呢,如果便用,以後不上保險,你可以仲裁的

試用期不買社保可以告公司嗎?

10樓:如一

根據《勞動法》的要求,試用期間單位要買社保,不買社保是違法的。另外,勞動者有權利提出要求。如果單位拒絕這些正常的要求,可以進行投訴。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

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若單位沒有購買社保,勞動者有權投訴。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可以這樣說:有法律條例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用人單位不怕缺人。

但是勞動者可以用法律的**來保護自己。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1樓:永夜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1、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先與其協商處理,如果不行則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在員工轉正後為其補交,以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2樓:騰哥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13樓:小司淘保

公司不給試用期員工交社保!這種問題,教你幾個方法一定管用

14樓:漲法律知識

公司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15樓:周律師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16樓:世紀平安

不能很簡單因為試用期並不適合同生效期

除非合同裡有約定

否則不會給你的

祝你早日**

17樓:

一般試用期不給上社保的,轉正才給上的

18樓:dana丁丁喵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拓展資料: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3.工商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

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試用期內公司要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19樓:庚庚_月明如你

試用期要為員工繳納社保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20樓:帥氣的小宇宙

試用期內公司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1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範圍內。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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