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上保險,不籤合同,老闆給發的工作郵件算不算證據

2022-04-02 09:03:21 字數 526 閱讀 9139

1樓:吳越霜雪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糾紛,建議勞動者首先蒐集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闆發的工作郵件裡有工作單位名稱和你的姓名,最好有關於你與公司存在工作關係的文字,就可以作為證明你與工作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證據,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老闆賠償或給你辦理社保關係繳納社保的時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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