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此合同基本無效。你所說的這種商鋪分割**,其實是不合法的。因為商鋪在規劃和審批的時候都是最為一個整體,是沒有分割的。
政策已經不允許辦理分割單獨**給小業主的。只是開發商自說自話把商鋪分割賣給大家其實際目的是為了儘快回籠資金,因為如果不賣給小業主,他就必須自己親自招商把店鋪租賃出去,而這樣一方面是回款比較慢第二方面是要承擔租不出去的風險。
按照你的說法,這中合同是無法在房管局備案的,因為就沒有合法的產權,也不會公證,即使公證也沒有法律效果,因為這種法律關係並不成立。開發商更不可能提供給個人的什麼預售證了,商鋪在銀行做抵押是必須的,如果規範的話,在辦理預售證之前,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要求開發商和銀行辦理解抵押手續。否則是辦理不出預售的。
但是你這種情況可能更笨不存在預售的情況。
承諾出租是不符合國家政策的,這個基本不要心存僥倖,快蘇回款才是目的。用物業公司做擔保更是沒有意義。多數房地產的物業基本都是貼錢的更笨沒有什麼資產,白送給你也是負資產。
誰都不要。即使是用商鋪的所有權擔保也不現實,即使是擔保給銀行,銀行要實現債權拍賣也不是輕易的事情。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公證比較保險,沒有預售證是不能買賣的
3樓:沙井周律師
建議諮詢當地熟悉房地產法的專業律師。
我想問一下,我與開發商簽訂了商鋪租憑協議,獲得一個商鋪50年的使用期限,但後來沒辦理房產證。
4樓:正氣長春
根據你的表述,開發商和你簽訂的合同,實際是一份以租**的合同,這類合同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年,超過不受法律保護。
你們簽訂合同後,開發商就應遵守合同,如果違反,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你們委託了開發商出租,其房租應屬於你們無疑。
如果開發商不支付,你們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你們的民事權利。
現在一審已經勝訴,二審拖了四個月了,說明開發商已經發動了關係,現在,你們應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投訴法官,因為該法官是無權參與案件的。
如果法院有營私舞弊,你們可以向檢察院投訴,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的最長期限是20年,合同約定50年使用期也只能取得20年的租期,法官這點都不知道也夠2b了。應該認定租賃合同租期20年,後30年的租金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剩餘20年租期繼續有效。可能是你們的訴訟請求不對,應該請求判決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就可以先把後30年的租金拿回來,同時訴開放商合同違約,違反的是後一個委託合同,要求按照委託合同將代收的租金和利息支付給你們。
6樓:匿名使用者
先與開發商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只有那你手上的所有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
7樓:濮彭湃
他們不承認就可以告他們反正你有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手上證明齊全可以起訴,二審託的時間長有可能是開發商動用的錢財或關係,建議找專業這方面的律師諮詢一下
與開發商簽訂期限為20年的車位租賃合同,有保障嗎?
9樓:甘律師
無效,人防工程不能用於停車?開發商和人防工程簽訂的停車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
10樓:楊文戰律師
開發商存在這合同都未必有效。
小區的公共部位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非開發商所有,除非開發商取得全體業主的授權,否則到時小區業委會是可以主張開發商侵犯全體業主權利的。
因此,這種方式未必安全,尤其是現在物權法又生效了,這類事情恐怕會擺到桌面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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